古代
西元前4500年
埃及金字塔建造工人有喪葬互助會,入會工匠繳納會費,作為給付身故工匠喪葬費用的資金來源。
西元前1700年
古巴比倫王國漢摩拉比法典規定:向金錢資助人借錢從事商業貿易之商人,若途中遇劫,損失將由資助人承擔,已有風險移轉觀念。
西元前800年至西元前146年
古希臘已有宗教團體對其成員於特定事故發生時,給予金錢援助,又於成員死亡時為其埋葬屍體。
西元前300年
古羅馬法規定:從事海上營運之商人向貸與人借貸,於船舶遭受毀損滅失時,免負償還之責;反之,若船舶安然抵達指定港口,則借用人須將連本帶利返還貸與人。
西元前202年
漢朝太監自行成立養老會。
西元前27年至西元395年
羅馬帝國時代有宗教團體、軍事團體或因職業類別組成之團體,於成員死亡時以金錢援助死者家
屬辦理喪禮。
近代
商業式海上保險產生
西元1830年
海上保險契約誕生於海上貿易興盛的義大利。從事海上貿易的業主發現海上航運充滿不確定性,需要一種協助貿易商分攤風險的制度,剛開始皆由商人和銀行業者單獨或聯合經營。
海上保險專門法規出現
西元1435年──西班牙巴塞隆納「訓令」
西元14、15世紀──義大利城邦法規
西元17世紀──法國海商法令
西元1731年──德國漢堡海上保險及損害法規
西元1500~1800年保險業出現較大規模成長
15世紀
義大利出現「嫁妝保險」──生女兒時將一筆錢給與教會或國家經營的錢莊,在女兒長大成婚時10倍奉還,此制度類似於年金保險。
1537年
德國北部已有以書面訂定章程而成立的火災危險共同團體,另有殯葬保險及骨折、風災、動物及冰雹保險團體。
1591年
德國漢堡有獨立存在之商業性火災保險,稱為「火災契約」。
1666年
倫敦大火後隔年商業火災保險問世,商業人壽死亡保險亦跟著問世。
1676年
德國漢堡誕生「一般火險機構」,由4,000多位房屋所有權人聯合組成,由政府機關行政管理。
17世紀
英國倫敦海上貿易商於「勞伊茲咖啡店」投保海上保險、交流風險管理資訊。為一由私人自發,聚集眾人保險意識的聚會。
1720年
英國倫敦成立「皇家交易保險公司」及「倫敦保險公司」,至今仍是著名的私人保險公司。
1759年
紐約及波士頓長老教會已有神職人員保險。
1762年
英國倫敦成立世界第一家根據生命表,按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計算合理保險費的保險公司「衡平相互性保險社」。
1765年
漢堡正式成立德國最早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為海上保險、不動產火災保險及動產火災保險。
17世紀末
德國成立一定數量的保險機構,從事死亡、鰥寡、孤兒及結婚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