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


西元前4500年
埃及金字塔建造工人有喪葬互助會,入會工匠繳納會費,作為給付身故工匠喪葬費用的資金來源。

西元前1700年
古巴比倫王國漢摩拉比法典規定:向金錢資助人借錢從事商業貿易之商人,若途中遇劫,損失將由資助人承擔,已有風險移轉觀念。

西元前800年至西元前146年
古希臘已有宗教團體對其成員於特定事故發生時,給予金錢援助,又於成員死亡時為其埋葬屍體。

西元前300年
古羅馬法規定:從事海上營運之商人向貸與人借貸,於船舶遭受毀損滅失時,免負償還之責;反之,若船舶安然抵達指定港口,則借用人須將連本帶利返還貸與人。

西元前202年
漢朝太監自行成立養老會。

西元前27年至西元395年
羅馬帝國時代有宗教團體、軍事團體或因職業類別組成之團體,於成員死亡時以金錢援助死者家
屬辦理喪禮。

 

 

近代


商業式海上保險產生
西元1830年

海上保險契約誕生於海上貿易興盛的義大利。從事海上貿易的業主發現海上航運充滿不確定性,需要一種協助貿易商分攤風險的制度,剛開始皆由商人和銀行業者單獨或聯合經營。

海上保險專門法規出現
西元1435年──西班牙巴塞隆納「訓令」
西元14、15世紀──義大利城邦法規
西元17世紀──法國海商法令
西元1731年──德國漢堡海上保險及損害法規

 

 

 

西元1500~1800年保險業出現較大規模成長


15世紀
義大利出現「嫁妝保險」──生女兒時將一筆錢給與教會或國家經營的錢莊,在女兒長大成婚時10倍奉還,此制度類似於年金保險。

1537年
德國北部已有以書面訂定章程而成立的火災危險共同團體,另有殯葬保險及骨折、風災、動物及冰雹保險團體。

1591年
德國漢堡有獨立存在之商業性火災保險,稱為「火災契約」。

1666年
倫敦大火後隔年商業火災保險問世,商業人壽死亡保險亦跟著問世。

1676年
德國漢堡誕生「一般火險機構」,由4,000多位房屋所有權人聯合組成,由政府機關行政管理。

17世紀
英國倫敦海上貿易商於「勞伊茲咖啡店」投保海上保險、交流風險管理資訊。為一由私人自發,聚集眾人保險意識的聚會。

1720年
英國倫敦成立「皇家交易保險公司」及「倫敦保險公司」,至今仍是著名的私人保險公司。

1759年
紐約及波士頓長老教會已有神職人員保險。

1762年
英國倫敦成立世界第一家根據生命表,按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計算合理保險費的保險公司「衡平相互性保險社」。

1765年
漢堡正式成立德國最早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為海上保險、不動產火災保險及動產火災保險。

17世紀末
德國成立一定數量的保險機構,從事死亡、鰥寡、孤兒及結婚保險。

 

工業時代


1812年
德國柏林成立首家火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828年
德國呂貝克成立首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846年
德國科隆成立世界第一家專門再保險公司。

1881年
德國首相俾斯麥推動「社會保險」,希望以一國之力協助弱勢族群對抗經濟風險,成為其他先進國家仿效的政策。

19世紀以後
死亡保險加入儲蓄後,除了死亡可以領到保險金外,保險期滿亦有保險金,保險市場才逐漸打開。

1956年
二次大戰後,世界景氣遭受高通貨膨脹及高利率影響,傳統儲蓄保險難以滿足追求高投資報酬的理財需求,投資型保險因而出現。

臺灣保險發展


1836年
清道光21年,臺灣史上首家產物保險「英商利物浦保險公司」在臺北設立代理店,為臺灣首件保險經營的紀載。

1899年
三井洋行在臺灣設立明治火災保險會社分公司,為第一家進入臺灣保險市場的損害(產物)保險公司。

1935年
頒布《簡易人壽保險法》,郵政儲金匯業局據此經營簡易人壽保險,分為終身與定期2種。

1937年
頒布「保險三法」,即《保險法》、《保險業法》、《保險業施行法》。

1945年
為整頓臺灣保險業戰後殘局及拓展業務,成立「臺灣保險監理委員會」。

1947年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辦理養老、終身、幼年3種長期人壽保險。

1962年
開放民營壽險公司。

1981年
准許美商保險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

1986年
成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對提升保險業專業水準及保障消費者權益有重要貢獻。

1994年
准許各國外商保險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臺灣保險市場至此對國外完全開放。

2001年
頒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為臺灣金融業一大革新,實施後多家金控公司成立。

2003年
實施保險業風險資本額(RBC)制度。

2004年
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升保險監理效能。

2008年
核准產險公司銷售健康險。

2009年
開放投保微型保險投保業務。

2014年
開放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