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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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条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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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条例为《香港法例》第245章,该条例最近一次大幅修订在1997年,是关于维持“公安”、管制某些组织(如半军事组织)、管制集会游行(如不反对通知书等制度及对举行过程的限制),管制地方、船只、航空器,以及关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等事宜的法律。
中文名
公安条例
英    文
Public Order Ordinance
引    用
《香港法例》第245章
制定机关
临时立法会
实施日期
1997年7月1日 [1]
法案提交日期
1997年5月17日
呈交者
香港政策统筹局长(港英)孙明扬
首    读
1997年5月17日
二    读
1997年6月14日
三    读
1997年6月14日
现    状
已生效
历史
港英时
《1967年公安条例》为《公安条例》最重大的修订版本。它于六七暴动时颁布,以授予香港警察权力拘捕当时的亲共暴徒、平息暴乱。条例草案于1966年10月6日公布,并于11月15日由香港立法局通过成为法律。1967年条例订立之前,应付公安事态的法律分散在《维持治安条例》、《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及普通法之中。1967年条例综合各项先前法例。 [2]当时亦颁布不少紧急法例。
1971年,港英政府收紧条例,收窄合法公众集会地点至:维多利亚公园香港大球场九龙公园佐敦道英皇佐治五世公园及摩士公园,合共5处。
1980年,港英政府将条例放宽至30人以上集会及20人以上游行方才需要申请。 1980年,公安条例修订设立了在公众地方集会的发牌制度。 [3]
1987年,港英政府再度将条例放宽。
港英政府在1991年制订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当时是英国殖民统治的最后几年。公安条例及另外一些条例可能违反人权法案,故当局须就那些条例作出检讨。 [2]
1995年,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公安条例》部分条文被裁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抵触而被予以废除,包括将30人以上游行及50人以上集会的发牌制度更改为通知制度,组织者必须于活动前7日通知警务处。
临时立法会修订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1995年版本的条例违反《香港基本法》。因此,香港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将一些被废除的条文重新制订,包括将游行集会通知制度更改为“不反对通知书”制度,并于6月14日三读通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