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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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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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公安条例
- 英 文
- Public Order Ordinance
- 引 用
- 《香港法例》第245章
- 制定机关
- 临时立法会
- 实施日期
- 1997年7月1日 [1]
- 法案提交日期
- 1997年5月17日
- 呈交者
- 香港政策统筹局长(港英)孙明扬
- 首 读
- 1997年5月17日
- 二 读
- 1997年6月14日
- 三 读
- 1997年6月14日
- 现 状
- 已生效
历史
港英时期
《1967年公安条例》为《公安条例》最重大的修订版本。它于六七暴动时颁布,以授予香港警察权力拘捕当时的亲共暴徒、平息暴乱。条例草案于1966年10月6日公布,并于11月15日由香港立法局通过成为法律。1967年条例订立之前,应付公安事态的法律分散在《维持治安条例》、《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及普通法之中。1967年条例综合各项先前法例。 [2]当时亦颁布不少紧急法例。
1995年,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公安条例》部分条文被裁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抵触而被予以废除,包括将30人以上游行及50人以上集会的发牌制度更改为通知制度,组织者必须于活动前7日通知警务处。
临时立法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