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光》禁令上訴案 稱法官欠專業國安知識 律政司:法庭應遵行政機關判斷 - 20230810 - 要聞 - 每日明報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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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光》禁令上訴案 稱法官欠專業國安知識 律政司:法庭應遵行政機關判斷

【明報專訊】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在具違法意圖下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下稱《榮光》),或令歌曲被誤認為是香港的「國歌」,高院上月拒批臨時禁制令。律政司日前稱已呈交上訴許可申請,昨日透過政府、律政司及警務處3個網站公開草擬上訴文件。律政司一方詳列理據(見表),稱歌曲旨在引起反建制情緒,並主張特首按《港區國安法》47條發出證明書後,法庭應「遵從於行政機關的判斷」,批評法庭將自己錯置於與行政機關同等位置作判斷。

批法庭誤當與行政機關同等位置

臨時禁制令原擬禁止4類行為,即以分裂國家、侮辱國歌及具煽動的意圖傳播《榮光》,以及協助及教唆上述行為。原審法官陳健強判辭披露,特首上月11日根據國安法47條發出證明書稱《榮光》禁制令涉及國家安全。

特首評估國安「應予最高比重」

律政司一方在草擬上訴文件稱,特首對維護國安負上主要責任,其對國安事宜的評估應予以最高比重考量和尊重。證明書對法庭具約束力,法庭一般應遵從(defer to)行政機關判斷,包括是否存在重大公眾利益的國安風險,以及執行某法律或執法措施以應對國安風險的必要、效力和功用。律政司稱法庭欠缺制度能力及專業知識做判斷,故當行政機關判斷某措施有需要執行或有效時,法庭「應給予適當比重及遵從此判斷」批出禁制令,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拒絕批出。

陳官在判辭稱,本港現行刑事法全面且有一定成效性,加上國安法實施,干犯受禁行為可刑事檢控,看不出民事禁令有實際用途。律政司質疑陳官未有考慮相關因素,並稱有人具煽動分裂國家或具煽動意圖傳播《榮光》,以及以挑起反建制情緒把香港從中央分裂出來為歌曲的創作信念。另外,《榮光》仍在網上流傳,不少人以虛假身分上載或傳播歌曲致蒐證困難,禁制令能阻嚇網上違法行為。

除非法庭認為無助國安 否則應批出

至於刑事法與民事性質的禁制令有否衝突,律政司稱兩者權限有別,本身不兼容,為維護國安應同時並行,而後者更可補足前者檢控時限的不足。對被指造成寒蟬效應,律政司認為禁制令僅加強阻嚇,法庭毋須理會。

律政司於文件重申,根據國安法第3及第8條規定,法庭有憲制責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陳官裁決時未有給予國安事宜最高比重,屬法律上犯錯,亦未考慮在判斷與國安相關的禁制令申請時,基準應與一般禁制令不同,除非法庭認為禁制令無助於維護國安,否則應批出禁制令。

【案件編號:HCA 8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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