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崐萁入監服刑,為何法院不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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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明確指出「本院審酌被告傅崐萁所犯之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特別規定」,現行法下確實也無明確的解職規範,但基於責任政治原理,立法者應該有所作為。
報載前花蓮縣長,今無黨籍立委之傅崐萁於86年間因炒作凱聚等股票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經偵查起訴後,高等法院於去年更三審判決有期徒刑2年10月後,最高法院於109年5月14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但因其並未經法院宣告褫奪公權,中選會對此表示,因傅崐萁未經宣告褫奪公權,故不生補選問題;內政部也指出,因未褫奪公權,故立委資格不受影響,仍可請領薪俸以及執行立委職務,引起社會關注。
為何法院不宣告褫奪公權?
依照《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此乃法律所賦予法院於個案中的裁量權,故法官若宣告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時,得檢視犯罪行為人的犯罪類型、犯罪態樣與再社會化之可量,妥適選擇是否宣告褫奪公權。
那是不是法院沒有注意到呢?其實並不是,本件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本院審酌被告傅崐萁所犯之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特別規定,且衡量褫奪公權與犯人再社會化關係,而其犯罪性質,尚無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公訴人求處宣告被告傅崐萁褫奪公權,核無必要」等語,可見是否褫奪公權,檢察官已在案內主張,而法院也表明見解認為沒有必要。
入監之囚還能擔任立委職務,適當嗎?
雖然以立委身分入監並非首例,但已有數名立委提出質疑,認為地方市議員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僅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即構成解職事由;而立委同屬於民意代表,且隸屬中央層級,卻無類似規範,應有疏漏之處,並有立委日前提案修改《立法委員行為法》,試圖比照前開地方制度法規範加以增訂,但終未完成立法。
的確,從法制層面來看,地方民意代表具有出席、發言、提案、議決及質詢權,如經有罪判決確定須入監執行時,客觀上實已無法至議會執行上開職務。同理,立法委員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有出席院會、委員會、公聽會,審議法律案、預算案、人民請願案、行政命令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行政院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提出質詢,行使同意權,處理覆議案及不信任案,提出彈劾案及罷免案等權,實難以想像在監之立委如何有效踐行上開職權,當已違背選民付託,並與代議政治的制度相悖。
再者,立委入監既無法善盡議事、問政之權,本質上亦得參考《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規定,縱然於現行法下無明確解職規範,但基於責任政治原理,亦應有所作為。
雖法院於個案中得裁量是否褫奪公權,但因立委為公眾人物,言行事關公益,其自願進入公眾領域,本應受社會公眾嚴格檢視。而立委入監是否應予解職,確實應該參酌相關規範,直接以法律明訂,不待法院為褫奪公權之宣告。因此,這個案件中法律規範不足的部分,仍待有關機關加以檢討改進之必要,才更符合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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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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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什麼?藐視國會罪、立院調查聽證權、總統國情報告修法全文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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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藐視國會罪、總統國情報導、調查與聽證權等修法,再次引發大眾的關注。本文整理目前釋出的最終院會表決版本內容,供大家參考。
5月17日立法院再次出現在立委衝突場面,當晚有超過千位不支持修法的民眾前往立院周邊。而5月21日立院院會續審法案,也有民團在青島東路發起抗議活動,截至傍晚主辦方稱現場已超過8000人,9點後更宣布超過3萬人。
引發如此大反應的原因,是國民黨與民眾黨稱為國會改革,但被質疑是立委過分擴權的相關修法。其中包含藐視國會罪、立院調查權聽證權、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人事同意權等。另外也因為在修法審議過程中,有程序問題與缺乏充分討論而受到詬病。
法案的最終版本也很有爭議。在5月17日院會前,立院網站上有20多個版本的電子檔案,但最終進入院會討論版本,則是在5月17日時院會討論時,以再修正動議的方式,用紙本釋出,被認為無法讓人有充足時間瞭解與討論法條細節。直到當日稍晚,網路上才有國民黨立委葛如鈞上鏈後的電子檔案釋出,之後民進黨立委沈伯洋也釋出電子檔案,包含有提案人簽名的檔案。
藐視國會罪
《關鍵評論網》根據沈伯洋釋出的檔案整理出修法的內容,供大家參閱瞭解。首先是最受矚目的藐視國會罪,包含刑法141-1條的增訂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法。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
總統國情報告修法包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1、15-2、15-4條,共三條修法,細節如下。
強化人事同意權
人同事同意權方面,則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30、31條的修法,與新增第29-1跟30-1的條文。詳細條文如下,請左右滑動看所有條文。
立法院調查權與聽證權
而調查權與聽證權,因為新增的權力,所以新增與修改的條文最多,共有20條。各條文如下,請左右滑動看所有條文。
另外有三則條文,與以上主題無關,也在這次一同修法。分別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15、44條。
截至本文完稿(5/21 23:00),上述條文仍未完成二讀,但由於國民黨與民眾黨仍是國會多數,所以如無意外,在近期院會中以上條文應該都能三讀通過。而由於執政黨的態度不同意本次修法,所以可預期行政院後續可能提出覆議,甚至釋憲作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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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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