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台灣詐欺罪最高刑期5年、中國最高卻可判無期徒刑,讓中國頗有微詞,「人給你、證據也提供,最後被騙的錢沒有拿回來,判刑也這麼輕……」。
文字整理:李作珩
肯亞案中,中國堅持一定要把45名涉及詐欺的台灣人押過去。
先不論主權問題,有不少輿論認為,因為台灣的法律對於「詐欺犯」的刑責太輕,導致詐欺犯在台灣能夠橫行無阻,就算不小心被抓了,最後好像也是「不痛不癢」。
(2016.4.15. 23:00更新)蘋果報導,15日涉嫌在馬來西亞犯下電信詐欺案的20名台灣詐欺犯,被遣返回到台灣。但這20名嫌犯返抵國門後,因欠缺具體事證,無犯罪實證,警方也只能讓他們「就地解散」,等待日後調查通知。
我們都希望對於嫌犯能夠「勿枉勿縱」,撇開政治因素,「法律」這道人民最後的防線而言,台灣還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變的?
讓我們先來看看過去的案例
翻開過去案例,2010年12月有14名台灣人因涉及跨國詐騙案,遭菲律賓國家調查局逮捕,隔年2月,菲國將人遣送到中國,引發極大爭議,經過多方協商,半年後,這14人才被送回台灣受審。當時兩岸達成「你的人你帶、我的人我帶,證據相互共同使用」的默契。
可沒想到,這16人詐騙金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2人卻在二審獲判無罪,其餘分別被判處3年8個月到1年4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但因沒有一罪超過6個月,因此可易科罰金,12人最後都交錢了事。
而在2011年6月,六國共同掃蕩詐騙集團,台灣方面首度包下長榮航空班機,前往澳門,押返在柬埔寨被逮的122名台籍詐欺嫌犯,超過百名嫌犯及60名警力,搭乘200萬專機回台灣受審。隔兩日,又大陣仗從印尼包機遣返101名台籍嫌犯,宛如台灣版「空中監獄」。
但這223名詐騙集團成員,最後檢方只起訴199人,判刑僅1年2月到5月徒刑不等,還可以易科罰金。而當時主嫌最重也才判3年半,至今還在通緝,詐騙的錢,卻拿不回來。其他嫌犯易科罰金2~6萬元不等,算一算「連包機的錢都不夠」。
蘋果報導,有檢察官表示,近年來兩岸在打擊跨國詐騙上,均採2010年菲律賓案的模式,但卻經常以中國公安提供的筆錄未經交互詰問沒有證據能力為由,而當檢方要求以視訊訊問對岸被害人和被告,又被法官拒絕,因此法官即以證據不足、詐欺未遂等,判被告無罪或輕判。
這樣的結果多次引來中國方面微詞,台灣詐欺罪最高刑期5年、中國最高卻可判無期徒刑,「人給你、證據也提供,最後被騙的錢沒有拿回來,判刑也這麼輕……」。
加重「詐欺罪」刑責,以符合國人期待?
大紀元報導,對此聲浪,行政院長張善政指示法務部研議是否修正《刑法》,加重詐欺罪刑責,以符合國人期待。但法務部強調只是研議,不會倉促修法。
另外,目前法務部已要求檢察官對類似案件從重從嚴追溯,量刑部分尊重法官獨立審判精神。至於是否將詐欺列為組織犯罪,也將一併考量。
聯合報導,但是準法務部長邱太三有不同看法。
他表示詐欺是財產犯罪,台灣刑度和日本差不多,也有其他配套可降低詐欺犯罪,他不認為有刑期特別輕的問題;如果要修正加重刑責,其他相關刑責也要跟著加重,因為這不只是單一法條,台灣可能變成重刑國家,目前刑法學界並沒有討論需要加重。
事實上,2006年開始,詐欺案採「一罪一罰」制度,也就是刑責可累加,一改《刑法》過去有「連續犯」規定,即連續犯罪論以一罪,僅加重刑期至二分之一。
舉例而言,譬如依詐欺犯犯案100件,一件判2年徒刑,依連續犯論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就是判3年,不論2件或100件的刑期都是3年。但改採「一罪一罰」,犯罪件數改成分別論罪,如果犯100件,一件判2年,累計刑期就達200年。
而中國在菲律賓詐欺案事件後,也對於台灣量刑較輕,提出意見,最後法務部2014年在《刑法》增訂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譬如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詐術,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罪一罰、刑法修正後,看似應該更能將犯人繩之以法,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其實,就算國人在境外犯詐欺罪,如果被害人國籍不是台灣,回到台灣,人就算抓回來也只能無罪釋放。而就算2014年刑法增訂較嚴格的法律,但也只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罰一百萬」的處置,相較於跨國詐欺動不動就是以「億」作為單位的驚人暴利,小巫見大巫。
蘋果報導,司法院統計資料,從2006年到今年2月,10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理11萬4000多件詐欺案。
而判刑度方面,單以最新出爐的今年2月全國各地方法院宣判資料來看,547名被告中,雖有467人判有罪,但僅約一成,56人被判刑1到5年,其餘將近9成被告都獲輕判1年以下徒刑,其中303人輕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103人僅判拘役,還有5人交罰金結案。
且就算判刑超過1年,也可能是一罪一罰的結果,因此被告仍可能因各別罪刑不超過6個月,而得以易科罰金,而且上訴二審後,多數還可能改判更輕的刑度,「換句話說,最後實際入獄的詐欺犯可能少之又少。」
「不過也有少數遭到到重判的例子,因為詐騙集團首腦的陳本儉屢次再犯,甚至寧可花錢請律師,卻不賠償被害人,且都選定中高齡者下手,一度因此重判30年,最後,高等法院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18年4個月。」
律師苗博雅表示,電信詐欺的刑度已是僅次於無期徒刑、死刑的重刑。同時,我國刑法的「沒收」制度,亦可將詐騙所得全部收歸國有。刑法不夠重的說法,是以錯誤法律見解誤導大眾。
高院檢察官陳瑞仁指出,台灣司法在面對電信詐欺案時的問題,可分為「判無罪」與「判太輕」。無罪方面,檢警舉證不足,當然是原因之一,但面對跨國詐欺案件,最困難點在於「境外取證」,這涉及到台灣外交困境。
「其中最讓檢察官受挫的,是法院對於好不容易取得的境外證據,往往以最嚴格的證據法則來檢驗。例如頂新案在越南取得的人證、物證即遭以不能作為有罪證據駁回。」
判太輕方面,法定刑不是問題,主要問題在於,這類案件的被告非常年輕、無犯罪前科,且一般都會辯稱「第一天犯罪就被抓了」,所以法官大多會傾向給予緩刑。
此外「該押人而不押人」,以致被告交保後再度行騙或逃亡海外;還有犯罪所得下落不明,既未沒收也沒還給被害人,讓嫌犯出獄後還可能有錢繼續享用。不過陳建仁提到,這些問題牽涉到許多立法工作,需要司法改革,才能讓人民更有保障。
聯合報導,有資深法官表示,法官量刑從輕,可能與台灣的審判文化、行政機制、法律規定過輕及法官生活經驗有關。台灣法官多一審重判,二、三審輕判,因為多抱持「給人一線生機」的心態,所以量刑偏輕。
更重要的是,法官在判決時會顧慮到判決是否會獲上級審支持,如果判刑過重容易被上級審撤銷,會影響升遷與考績,所以多數法官寧願輕判,也不要被撤銷。
核稿編輯:羊正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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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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