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Google和解案所傳達的訊息 - 著作權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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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駁回Google和解案所傳達的訊息

作者:章忠信
100.03.26.完成 100.0411.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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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漫長的等待,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終於在2011年3月24日否決了Google與出版界之間在2008年10月所提出的和解案,認為這項和解案的條件「走過頭(would simply go too far)」,違反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也讓Google的世界數位圖書館計畫過於獨大,影響其他競爭者的公平競爭。

審理本案之華裔Denny Chin法官雖然肯定Google將紙本書籍數位畫的計畫,建立了世界數位圖書館,有利於各方,但這都不足以讓Google擁有不必獲得授權,就可以逕為數位化之權利。法官的意向非常清楚,「授權利用」是著作權法之基本原則,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打破這項基本原則,否則就不需要著作權法制。

這項爭議起源於Google在2004年開始推動其「書籍搜尋計畫(Google Book Search)」,與多個美國知名大學圖書館合作,將藏書數位化,以利書籍內容之網路全文搜尋商業活動,引發代表著作權人利益之美國出版商協會及紐約著作人協會不滿,於2005年向法院提出侵害著作權之訴。

Google主張其計畫與過去網路資料之搜尋引擎做法並無不同,均在便利網路使用者搜尋資料,且其亦提供一個選項,若著作權人不同意其著作被收錄在數位資料庫中,只要其要求退出,Google就不會納入,故其做法應屬合理使用。

然而,為避免判決結果之勝負所產生不利後果,雙方在2008年10月達成和解,Google承諾支付1.25億美元之和解金,取得非專屬授權,得繼續將仍受著作權保護的絕版書掃描上網,分別以免費檢索部分內容、付費瀏覽全文以及下載列印等方式,提供新的服務,所得利益Google分得37%,著作權人及出版商共同分享63%,Google並同意設立「書籍著作權登記中心(Book Rights Registry)」,以利確認著作權歸屬及權利金分配。

美國司法部、著作權局均反對此項和解,Google的競爭對手Yahoo、微軟及Amazon更組成開放書籍聯盟,強力反對該和解條件,認其將違反競爭法規,而人權團體則擔心該和解內容侵犯使用者隱私權。Google與美國出版商協會及紐約著作人協會曾在2009年11月曾針對各方疑慮,重新提出了修正版和解協議(ASA),但司法部仍就有意見,主要原因在於其已洞悉了Google其實是要透過和解案建立其商業機制之企圖。

這項和解依規定必須經法院批准,但因為各方反對意見頗多,法院裁定日期從原定的2009年2月,一再延期至2011年3月24日始做出最後裁定,且不同意和解條件。

著作權法要求利用著作必須先取得授權,Google與美國出版商協會及紐約著作人協會之和解案,讓Google可以不必先取得授權,先使用再說,等著作權人反對再刪除,完全違反著作權法基本原則。此外,這項和解讓Google可以自由使用找不到著作權人授權的「孤兒著作」,也排除競爭對手Yahoo、微軟及Amazon進入相同的電子書市場,一方面取代國會處理「孤兒著作」之權責,另方面也對競爭對手產生不公平的競爭效果,這些都是法院無法同意此一和解內容之主要原因。

本案的另一項關注,是美國政府的意見與立場。Google提供的和解條件,尚稱優厚,其也確實有助於資訊流通。Google目前已完成1,500萬冊圖書的掃描利用,這些圖書的著作權人散布在約100個國家,其內容包括約400種語言,但Google的和解對象僅是佔其中一小部分的美國的著作權人,無法代表所有的著作權人。不過,即使利用人與著作權人最後都獲得滿意的和解,是否表示政府主管機關或法院就應該任其發展,不予干預?著作權人只要能獲得適當報酬,通常未必會有太多的反對意見,但著作權法制的「授權利用」基本原則,被嚴重地顛覆,且是由獨一的私人契約所獲利,而國會一直遲遲難以處理之「孤兒著作」議題,是否能直接以本案和解案取代,不再於立法程序中角力,都值得仔細思考。美國司法部的態度,在本案占關鍵地位,由法院最後沒有同意本案和解之理由觀之,司法部確實已扮演稱職之工作。

關於本案有關Google可否不經授權逕將紙本數位化以供全文檢索,其實已是過時的爭議。從2004年到2011年以來的發展,可以發現Google對於資訊流的產業發展,確有其遠見。

在電子書產業尚未發展以前,Google就已經預見將紙本轉換為電子檔,集中於一資料庫中以利全文檢索,是未來必然趨勢。Google並不是要建立世界圖書館,因為世界圖書館必須對全體人類免費開放,但Google真正企圖是要強力進入電子書市場,而且要比其他電子書產業更具雄心壯志。Google的「書籍搜尋計畫」跳過電子書市場的思維,直接建立電子書資料庫,有效精確檢索所有書籍之內容,而非一本一本地行銷電子書。Google也未如其他電子書業者,以專屬格式隔絕其他業者版本之適用,而是開放其格式,讓其所建立之電子檔可被自由地適用於任何設備,反而是其他電子書業者之閱讀器不願與Google之電子檔相容,以避免為Google作嫁,喪失自己的市場。

法院雖沒有同意Google的和解案,不過,法院仍允許雙方可進一步提出修正版和解協議(Amended Settlement Agreement, ASA),接下來,就看Google如何發揮其智慧,讓他的「書籍搜尋計畫」順利繼續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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