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業營業員筆記本可受營業秘密保護嗎? - 著作權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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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業營業員筆記本可受營業秘密保護嗎?

作者:章忠信
1778◎房屋仲介業者要求營業員離職時要交出筆記本,但該筆記本是營業員自己買的,很多內容也都是營業員自己的工作心得,裡面很多資料也已依規定回報業者並記入業者資料庫中,業者有權以營業秘密為理由這樣要求嗎?

房屋仲介業務經營過程中有諸多資訊得屬於營業秘密,必須一一檢視其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有關營業秘密之定義。

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有其定義,該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業者之營業員在工作期間所建立現在或未來可能委託房屋買賣之客戶名單,聯繫電話、地址與供需條件,或物件之歷史、真正可能賣價、過去交易情形、左右客戶決定之影響因素等相關資訊,未必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業者將「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若業者就此資訊「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就有可能使該等資訊成為業者之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三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業者之營業員在工作期間所或得營業秘密,歸業者享有,不因其係被記載於營業員之筆記本或公司檔案資料而有不同。

本案涉及筆記本、筆記本上之資訊、筆記本上屬於房屋仲介業者之營業秘密之資訊、筆記本上屬於營業員個人學習成果或心得之資訊。筆記本既非房屋仲介業者要求營業員記錄並於公司存檔之業務文書,其所有權自屬營業員個人享有,房屋仲介業者不得對營業員之筆記本主張所有權。不過,屬於房屋仲介業者之營業秘密之資訊,不因記載於營業員之筆記本,就影響其歸屬,房屋仲介業者為保障其營業秘密不致外洩,就此資訊「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之做法以前數營業秘密之條件,自得於營業員離職時,要求為適當之處理,包括交出筆記本,但可同意營業員保留或影印屬於營業員個人學習成果或心得之資訊部分。營業員不得以已將所有執行業務所做成或自公司資料庫所取得之資訊,都可在公司資料庫中另行取得,拒絕交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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