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_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

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
收藏
0有用+1
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1]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
外文名
People's police rank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警衔设置

播报
编辑

等级设置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等次
级别
总警监、副总警监
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1]

行政职务类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职务
警衔
总警监
部级副职
副总警监
厅(局)级正职
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
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
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
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
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
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
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
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专业技术职务类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职务
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级警司至一级警员

授衔条件

播报
编辑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警衔
批准授予
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
国务院总理
三级警监、警督
公安部部长
警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
警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1]

警衔晋级

播报
编辑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1]

其他规定

播报
编辑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1]

新中国人民警察警衔的变迁与发展

播报
编辑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颁布实施。警衔等级设置为五等十三级,设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和警员。警衔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民警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人民警察队伍的法治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通过30年的发展,警衔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人民警察素质的提高,铸就了更加骁勇善战、更具活力的“共和国之盾”。
作为警衔制度的外在物化表现形式——警衔,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身份的标志。人民警察的授衔历史与新中国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息息相关。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曾经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施警衔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及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国际警务合作的需求,人民警察要求授衔的呼声日益高涨。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仪式 [2]

92式人民警察警衔

(1992年—1995年)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此)。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开展人民警察授予警衔活动。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俗称“92式警衔”)。
“92式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是人民警察正规化发展史上一个重要节点。
92式警衔人民警察警衔 [2]
“92式警衔”制作精美、工艺考究,主要由剑型领章和剑型肩章二部分组成,其警衔高低和层级通过领章中的星徽角数和星徽的数量进行区分,警种的区别则是通过领章的边线颜色和肩徽符号进行区分,而行政民警和专业技术民警的区分则是通过领章版面的颜色和肩徽符号进行区分。

95式人民警察警衔

(1995年—1999年)
“92式警衔”实施三年后,由于其存在标识不明显(因采用领章上的星徽角数进行层级区分,其星徽过小视觉上不明显)和制作工艺过于复杂,着装佩戴要求也过于繁琐(不同季节服装采用不同的制作工艺的领章和肩徽)等不足,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样式和佩戴办法〉的决定》颁布,并于同年7月1日实施,取消领章警衔,开始使用肩章式警衔(俗称“95式警衔”)。
95式人民警察警衔 [2]
“95式警衔”由剑型肩章组成,其警衔高低和层级通过肩章上星徽数量和丝绣条杠的数量进行区分(且仅有一种金属硬肩章),警种区别采用臂章和警号来区别,而行政民警和专业技术民警的区分则是通过肩章上丝线颜色(行政民警为金色丝线条杠,专业技术民警则为绿色丝线条杠)进行区别。

99式人民警察警衔

(1999年至今)
“95式警衔”在设计和制作过程中存在着设计简陋(仅只有一种款式的肩章)、工艺不成熟(黄色和绿色的丝线条杠容易褪色,四角星缀订方式简单,导致星辉存在滑动、转动等情况)、样式简单(肩章长宽比整体过于狭窄)等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末,人民警察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服装改革。1999年7月27日,警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新警服定名为99式警服。为配合换发99式警服,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警衔标志(俗称“99式警衔”)佩戴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金属硬肩章、刺绣软肩章和丝织套章三种,分别佩戴在不同季节的警察制服上。
“99式警衔”的制作使用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用阶段,第二阶段为普发阶段,第三阶段为修改完善阶段。“99式警衔”摒弃了原有的设计风格,采取了全新的设计理念,制作了星、徽、杠,采取了和99式警服相配套的色系,主要由剑型肩章组成,其警衔高低和层级通过星徽数量和条杠(橄榄枝)的数量、形制进行区分,警种区别采用胸徽警号和臂章来区别,而行政民警和专业技术民警的区分则是通过肩章上版面颜色进行区别。
99式人民警察警衔 [2]
2005年,针对“99式”刺绣软肩章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肩章材质过软、星徽杠(橄榄枝)不明显的情况,参考军队军衔软肩章的制作工艺,设计了“99式05款软肩章”,并在小范围试行配发佩戴,但由于制作工艺复杂,且金属的丝刺绣星徽容易在民警出勤期间被装具所磨损,不适应基层大规模推广,所以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停止使用。鉴于“99式警衔”设计制作过于平直,在佩戴过程中容易弯曲形成“溜肩”情况,在2013年,在不改变其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参照了人民解放军07式军衔的制作规范和工艺进行了“99式警衔”的微调,研发出了“99式2012款警衔”。

警礼服警衔

警礼服警衔 [2]
2020年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训词。习近平总书记为人民警察授旗是共和国人民警察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从此,人民警察有了自己的专属旗帜、制式礼服,这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人民警察队伍的充分认可和殷切希望。为了配合警察制式礼服的配发,增设了礼服肩章。礼服肩章仅有金属一款,体现了礼仪性和执法严肃性的特点,版式仍然采用弧度设计,肩章底版采用绒布,星徽采用哑光工艺,较常服肩章的星徽要大。哑光的金属条杠中增设了橄榄枝条花纹图案,警监的橄榄枝则较常服肩章的橄榄枝外扩,两端的枝叶立体感更强。
警衔是党和国家授予人民警察的荣誉。新时期的人民警察要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不辜负“肩”上的荣耀与重托,树立起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光辉形象,为党和人民再立新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