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KK園區」是什麼樣的存在?武裝衝突、經濟利益與政治妥協下的產物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網路賭博、詐騙、人口販運被包裝在中國商人華而不實的建設藍圖,2021年政變將克倫邦的暴力與暴利推向極端,犧牲的是人命與身家安全——流離失所的克倫居民、傷亡的克倫民族解放軍、淪為前線砲灰的BGF基層士兵,和來自全世界各地被詐騙到KK園區的人口販運受害者。
近期台灣人到柬埔寨打工,被推入從事詐騙工作的新聞爆發,包括難以脫身,遭到囚禁、性侵,被要求誘騙台灣親友來柬埔寨「抓交替」,甚有失蹤、不明死亡甚至活摘器官,或被輾轉賣至緬甸與杜拜。而疫情前台灣人的觀光勝地之一泰國曼谷,是此類人口販運的轉運站。
當柬埔寨與緬甸「KK園區」的詐騙新聞,在台灣、香港、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的媒體快速而聳動地傳播,緬甸當地民營媒體更關切政變後的內戰、被執行死刑的政治犯、通貨膨脹、緬幣重貶與燃油缺乏等議題。
《Myanamr Now》於8月3日報導一起發生在中緬邊境口岸城市-木姐(Muse)的衝突事件。緬甸木姐鎮近日爆發多次襲擊與槍擊,儘管無法證實發動的集團,但「突襲是在中國政府的壓力下進行,據信中國政府嘗試關閉在木姐賭場運作的詐騙集團」、「政府軍與當地民兵也參與了,透過網路詐騙中國公民。」
緬甸KK園區的崛起、停工與轉型
被台灣媒體稱為KK園區的「水溝谷」(Shwe Kokko,全名為Shwe Kokko Myaing),近來被指控為人口販運、器官販賣與詐騙轉賣的終點站,相較於柬埔寨惡名昭彰的西哈努克港(Sihanouk),更為殘暴,一旦進入KK園區,難以脫身。
KK園區位於緬甸南部克倫邦的妙瓦底(Myawaddy),被認為是妙瓦底眾多詐騙基地之一。而妙瓦底與泰國的美索鎮(Mae Sot),隔河相鄰,過去是緬泰兩國重要的貿易據點。新冠肺炎爆發前,泰國與國際旅客可持電子簽證自美索進入妙瓦底與緬甸各地。
而控制KK園區的克倫族「邊防部隊」(Border Guard Forces, BGF)是克倫民族組織的分離組織,在2010年併入緬甸國軍。
根據緬甸民營媒體《Frontier 》今年6月的報導,BGF的領導人索奇圖(Saw Chit Thu),領導風格鮮明而充滿魅力,在水溝谷坐擁豪華別墅,並在克倫邦首府帕安(Hpa-an)擁有採石、遊樂園與非法邊境貿易等大量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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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