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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341號陳祈安之裁定、白絲帶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試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祈安之裁定、白絲帶函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41號暫時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白絲帶函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祈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相對人應依本院函示期間至本院板橋院區後棟一樓輔導教室
報到接受預防性認知輔導教育。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陳宜欣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