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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6 11:18:35| 人氣3,2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三十五號公報-企業如何導入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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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一般而言,企業應如何評估商譽的減損程度?佐證資料如何取得?
答:商譽無法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資產群組而產生現金流量,故商譽應分攤至現金產生單位後進行減損測試,商譽所屬現金產生單位應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測試時應比較商譽所屬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價值(包括商譽)與其可回收金額,若其帳面價值高於可回收金額,應認列減損損失。

問題2:第35號公報係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訂定,企業對於投資性房地產除依第35號公報規定評價外,是否也須考量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評價)之規定?若亦考量在內,投資性房地產評價係以個別或整體作為現金產生單位?
答:1.不須考量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公報之規定。
2.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就投資性房地產係以取得成本減累積折舊(若為折舊性資產)評價,若有減損跡象時應進行減損測試,另依第35號公報規定,現金產生單位係指可獨立產生現金流入之最小可辨認資產群組,投資性房地產亦應依該原則辨認現金產生單位。

問題3:公司在進行減損測試時,有何管道可取得其Beta値或其同業之Beta値?
答:可至Bloomberg網站或其他投資刊物取得Beta值資料。

問題4:台灣母公司(甲)係一產銷主機板之公司,其大陸子公司(乙)接受甲公司下單生產主機板,成品全數回銷甲公司(售價為原料成本及加工費用),再銷售予最終客戶,在此情形下應如何辨認現金產生單位?
答:前述大陸子公司只是生產單位,雖然是單獨公司,但其業務需依台灣母公司提供,故甲乙公司可能得視為一個現金產生單位。

問題5:投資公司若已按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之資產減損損失,是否須再就該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有減損進行評估?實務上被投資公司多數未發放股利,在此情形下投資公司應如何評估可回收金額?
答:1.投資公司須再就該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有減損進行評估,建議先將權益法之長期投資區分為『有重大影響力』及『子公司』
(1)若為子公司:建議應以合併報表的角度進行資產減損評估。
(2)若為有重大影響力之被投資公司:因投資公司對該被投資公司並無控制能力,無法單獨處分該被投資公司之任一項資產,故可將該長期股權投資視為一個現金產生單位進行資產減損評估。
2.可以被投資公司之淨值、使用價值之評估(預期由該投資所領回之現金股利折現值)或鑑價等方式去評估可回收金額。
問題6:有關藝術品之鑑價方式為何?
答:有關藝術品之鑑價須回歸至市場上之價格(可參考拍賣價或成交價)。

問題7:電子資訊產品之跌價似為經常性之趨勢,是否表示每一季須作資產減損測試?
答:若跌價為常態時,似無須每季皆作測試,惟必須作為現金流量預估編製表之重要因素。

問題8:有關商譽之攤銷方式為何
答:在35號公報實施後,目前仍需須依財會公報第一號及第五號之規定作攤銷。

問題9:有關35號公報之適用,是否為會計原則之變動?
答:原則上,35號公報之適用,屬為會計原則之變動,但依35號公報第106段規定,該公報生效日前之資產減損,未依公報規定處理者,不得追溯調整,故企業無須在損益表計算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問題10:依35號公報規定,在何種情形下須作減損測試?
答:商譽應每年定期作減損測試,商譽以外之資產係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時,始須作減損測試,跡象含內部及外部,例如股價與淨值之關係,若股價低於淨值時,即必須作減損測試。

問題11:有關母公司將部分生產設備移至子公司生產,母公司資產之可回收金額小於帳面價值,而子公司則相反,母子公司是否得以合併方式作減損測試?
答:1.第35號公報係規範企業資產若有減損跡象存在,企業應估計該資產之可回收金額,若資產之帳面價值高於可回收金額,應認列資產價值減損損失,其目的在確保資產之帳面價值不超過未來可回收金額,該公報並未規定資產可回收金額高於帳面價值可認列利益。
2.前述母子公司若皆符合現金產生單位之定義,則應個別作可回收價值評量,母公司若產生減損損失,應即認列損失,子公司資產之可回收金額若高於帳面價值,不得認列利益,故不能合併。

問題12:由會計師作資產減損評估,是否違反獨立性?
答:若會計師事務所作資產減損評估時有設計工作底稿,逐項依照工作底稿內容作評估時,則可免除獨立性之疑慮,但若會計師幫客戶出具鑑價報告時,則有違反其獨立性之虞。

問題13:配合第7、34、35號公報之發布,主管機關是否考量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科目代碼及定義」?
答:為配合7、34、35號公報之發布,證期局已考量將全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會計科目代碼及定義。
問題14:假如已辨認CGU,可是有未驗收之固定資產帳列「預付設備款」或「未完工程」時,此種項目是否應列入評估?另折現率是否可依每年而不同?
答:「預付設備款」或「未完工程」皆須納入固定資產評估,折現率則可依每年經濟環境之改變而調整折現率。

問題15:有關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投資之資產評估,若被投資公司之淨值為負值時應如何評估?
答:對於採權益法認列長期投資之資產評估,若被投資公司之淨值為負值,且假定其可回收金額亦為非為正數時,則應先減除投資成本高於股權淨值產生之商譽。若該長期投資為子公司時,尚應繼續認列減損損失,使長期投資餘額成為貸方餘額。若該長期投資為關聯企業時,則視投資公司是否意圖繼續支持而定。
問題16:金融機構之固定資產較為單純或金額較少,且不適用20號公報部門別資訊,請問是否可建議宜採用「淨公平價值」或「使用價值」評估較為合理?若採「使用價值」評估,以「分行」或「全行」為一現金產出單位較為合理?
答:1.按公報規定仍應按「淨公平價值」或「使用價值」取孰高者,作為可回收金額。
2.現金產生單位係指可獨立產生現金流入之最小可辨認資產群組,金融機構應依該原則辨認現金產生單位。

問題17:認列資產減損或減損迴轉利益後,如何編製財產目錄?
答:實務上可編列兩套財產目錄,作為控管資料,較麻煩但較準確。

問題18:如何評估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投資的資產減損?
答:1.投資公司須再就該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有減損進行評估,建議先將權益法之長期投資區分為『有重大影響力』及『子公司』
(1)若為子公司:建議應以合併報表的角度進行資產減損評估。
(2)若為有重大影響力之被投資公司:因投資公司對該被投資公司並無控制能力,無法單獨處分該被投資公司之任一項資產,故可將該長期股權投資視為一個現金產生單位進行資產減損評估。
2.可以被投資公司之淨值、使用價值之評估(預期由該投資所領回之現金股利折現值)或鑑價等方式去評估可回收金額。

問題19: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之折價攤銷是否要一次認列?
答:此部分仍需依財會公報第5號之規定,選擇一定年限分期攤銷之。

問題20:土地使用權是否須評估資產減損?若是,應如何評估市價?
答:土地使用權仍須評估資產減損,可採取外部專家鑑價或評估使用價值等方式去評估可回收金額。

問題21:請問生產設備評估使用價值之折現金額中,其殘值之變現價值,應如何評估?
答:有關生產設備殘值之變現價值,其評估方式或可:
1.參考二手市場之行情。
2.依據經驗法則判定。

台長: 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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