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後的5月24日,有可能創造台灣,乃至於全亞洲同運史新篇章的同婚釋憲結果就要出爐了。大家知道同婚釋憲為何如此受矚目嗎?或說,知道什麼是同婚釋憲嗎?
不懂沒關係,花個5分鐘看一下底下的說明就會瞭解了。
從祁家威講起
祁家威是婚姻平權的先行者,他在高二時發現自己是同志後立志為同志運動獻身,1986年,祁家威召開國際記者會公開出櫃,是台灣首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
同一年,祁家威到台北地院公證處請求與男性伴侶公證結婚,遭到公證人拒絕,為此祁到立法院請願。就此,祁家威展開為同婚合法化奮鬥的漫漫長路。2000年祁家威首次聲請釋憲、2008年再接再勵,到去年三度申請釋憲,促成今年3月24日展開的憲法法庭。
(祁家威)
釋憲的重點是?
3月24日的憲法法庭,大法官提出四個爭議點由正反兩造當庭辯論,分別為:
一、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二、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
三、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四、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第一個爭議點: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民法第982條對於婚姻的定義的第一項為「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2008年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爭議在於「民法第982條無論在修正前或修正後,皆未要求婚姻的構成須限於一男一女」,因此正反兩造必須爭論:現行民法對婚姻的定義,是否本來就不限於一男一女?
若答案為是,那麼同志婚姻即不違反現行民法,而現行民法亦無違憲之虞;若答案為否,那大法官們得接著判定下面三個爭議點。
第二個爭議點: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
如果現行民法認為同志婚姻為違法,那麼現行民法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所謂的「其他自由」,是指除了憲法第10條至21條所保障的人民自由外,其他憲法保障的自由,這包括了前十條未講到的「婚姻自由」。
關於婚姻制度,限制一男一女方能結合是否違反婚姻自由?這要回歸過往法官對婚姻的解釋,比如婚姻的核心是否須生產後代、組成家庭。過往法官闡述婚姻制度時時常出現「一夫一妻」語句,似乎一男一女為婚姻組成的必然要素。然而,也有論者認為法官講到一夫一妻是為了否認過往一夫多妻的風氣,著重於強調一夫一妻制,並不代表一男一女的結合為婚姻組成的必要條件。
第三個爭議點: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憲法第7條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關於這個爭議點,鑑定人(鑑定人是指具備某方面的專業知識、能輔助法官判斷特定問題的人)提出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的判決以及釋字第554號,進行答詢。
霍奇斯案的重點,是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不論性別與性取向,全美民眾都能與所愛的人合法結婚。」是為美國同性婚姻的一大勝利。而大法官釋字554號,則說明了「婚姻制度是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但並沒有指出婚姻關係必然由一男一女組成。
但民法的主管機關 ─ 法務部部長邱太三認為現行民法限於一男一女的婚姻規定是斟酌事實做出的「合理差別待遇」,為「立法形成自由」(不由司法機關決定,交由立法院制定適宜的法律),並不違背《憲法》第7條所保障的平等權。
(邱太三)
第四個爭議點: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這個爭議點在問「如果為同性戀人立專法(如同性伴侶)讓他們的結合、組成家庭能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障」,這是否會違反憲法第7條與第22條?
有論者認為修正根本的民法才能符合憲法上的平等原則,立專法是對同志的歧視。而擁護立專法者則認為修改民法會涉及至少300多條法律條文,牽涉範圍太大,修法恐曠日廢時;法務部長邱太三認為另訂專法這種折衷的辦法並不違憲,乃屬於「立法形成自由」。
總結
如同日前祁家威受訪所說的,這次釋憲案主要分兩個層面:一是同性婚姻是否合憲?二是要用「民法」還是另立「專法」保障同婚?
這兩個層面對台灣同志人權的發展都至關重要,祁家威對於同性婚姻合憲頗有信心,但是否如他所願以修民法保障同性婚姻,則不太有把握。
以上僅為粗略的介紹,若要更加瞭解同婚釋憲,網路上有同婚釋憲法庭辯論的影片與逐字稿,可多加利用。
(圖片取自 維基百科)
(本文由 Knowing 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