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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7 21:32:32| 人氣14,80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法教室:名詞解釋-以公庫法、國庫法規定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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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公庫(國庫、直轄市庫、縣市庫、鄉鎮市庫)、代理公庫(銀行代理、代理機關、代庫機構)、公庫契約(國庫契約)、公庫存款、國庫支票、國庫券?請看:

公庫(國庫、直轄市庫、縣市庫、鄉鎮市庫)
  為政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機關稱「公庫」;中央政府之公庫稱「國庫」,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直轄市之公庫稱「直轄市庫」,縣市之公庫稱「縣市庫」,鄉鎮市之公庫稱「鄉鎮市庫」,以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主管機關(公庫法第二條規定參照)。
  例如: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十條即規定,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共造產所得賸餘,除留供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設置之公共造產基金需用外,其餘解繳各該「公庫」。

代理公庫(銀行代理、代理機關、代庫機構)
  公庫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指定「銀行代理」;此類銀行,即屬「代理公庫」,又可稱為「代庫機構」(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參照)。前項事務屬於國庫者,以「中央銀行」代理,屬於其他各級公庫者,其代理銀行之指定,應經該管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之核准;在未設銀行之地方,應指定「郵政機關」代理(公庫法第三條規定參照)。
  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洽財政部同意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國庫法第三條規定參照)。
  總之,國庫係指經管中央政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國庫法第二條規定參照);對照於此,地方公庫則分別稱為直轄市庫、縣市庫、鄉鎮市庫。以地方制度法規定而言,該法第七十四條即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擬定,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設置之。

公庫契約(國庫契約)
  中央銀行代理國庫,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用存款方式處理之。其與國庫雙方之權利義務,除受法令特定之限制外,以「契約」定之;其「契約」應經行政院之核准(國庫法第九條規定參照)。此項「公庫契約」(或「國庫契約」)係屬設定、變更或消滅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契約,故為「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參照)。
  實務上的作法是,財政部與代理國庫之中央銀行,應就委託代理國庫之雙方權利義務,訂立契約,先以草約呈經行政院核准,再正式簽訂,繕具同式三份,以二份分存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另一份呈送行政院備案(國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參照)。
  例如: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農會信用部不得對非會員辦理放款。但存單質借……及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辦理透支,不在此限……前項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辦理透支,其用途以各項政務支出之調度為限,並應審核其還款來源。其額度應先經鄉鎮市民代表會於「代理公庫契約」中訂定之……另應檢附代理公庫契約報經縣市政府核准,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核准。

公庫存款
  「公庫存款」,即是指收入總存款、各普通經費存款、各特種基金存款;而收入總存款,就是指預算法所定之普通基金總存款(公庫法第十條規定參照)。惟實際上,現行中央政府收入之收納方式有二,一是「直接繳庫」,依國庫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國庫存款戶,由繳款人直接向國庫代理機關繳納,或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入機關經收之;二是「自行收納」,蓋依國庫法第五條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分符合規定的收入,得按規定期間自行收納保管,彙解國庫。

國庫支票
  「國庫支票」,法定名稱為「中華民國國庫支票」(簡稱為「國庫支票」),以財政部國庫署(簡稱國庫署)為發票人,並由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代表國庫署簽發之(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參照)。又「國庫支票」,應簽印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官章;簽發時,另須經地區支付機構主管人員之簽署,始得支付(國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參照)。
  其次,「國庫支票」的利用也有很大的限制,例如:「國庫支票」之受款人,如為政府機關(包括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及公立學校),依法應存入該機關在國庫或其他公庫之機關專戶存款帳戶,非代庫之金融機構不得收受(中央銀行國庫局「各金融機構收受國庫支票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參照)。

國庫券
  國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其發行或洽借,以法律定之。實際上,所謂「國庫券」(treasury bills)係由財政部發行,並由發行單位承諾於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債務憑證,並應依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辦理之;且為調節國庫收支而發行之「國庫券」及洽借之短期借款,其未償還之總餘額,不得超過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十(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二條規定參照)。
  總之,「國庫券」為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一年之短期債務證券,發售採標售方式辦理,售發行數額、面額及期限,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係依照面額貼現發行,到期時按面額本息一次還清);通常以公開競價標售及加權後之平均價格發行,到期按面額清償,發行天期通常以91天為基數倍數發行,即91天期、182天期、273天期,以及364天期。
  質言之,簡稱TB(treasury bills)的「國庫券」,就是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的季節性盈絀,或是為求穩定金融市場所發行的短期政府票券(且經常不定量發行),通常是採以無記名方式發行,惟亦得採去請求記名式者發行。重要的是,而國庫券亦屬於短期票券交易工具之一,但利息收益以分離課稅方式扣繳;不僅如此,國庫券具備高安全性、高流通性的特色,且係以政府信用作為保證,而且市場價格穩定,因此頗能吸引金融機構的投資。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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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23271574
拜讀老師的“財政法教室:名詞解釋-已公庫法、國庫法規定為基礎”後,對公庫、代理公庫等,已稍有概念;又依“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2條中所述“代收、解繳、劃解”又該如何解釋?
2017-10-03 10:00:3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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