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假與病假的問題
本人於大假期間到海外旅遊
最後一日因病而未能於原定日子回港
本人於前一晚有看醫生及當日已經於機場看醫生
並取得當地兩位註冊醫生所填寫的醫生紙證明本人兩日內都並不適合上機離開
而本人於第二日是要上班
本人回港後亦回到所屬醫院取得醫生紙證明身體情況仍未合適工作
再取得兩日病假證明
及後向公司遞上海外醫生紙及所屬醫院醫生紙證明
但不獲接納
並要求本人以大假cover 此兩日於海外的病假
但本人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可用
請問這樣的做法是合乎勞工法例嗎?
本人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