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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凡 心

2018-06-13 03:16:09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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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香港一条法例,竟是从写小说开始。

  小说中有个情节,一个十岁的孩子在家裏幹自己的事,充分享受独处的时光。出版社编辑来了短信,说香港法例规定不可独留儿童在家中,否则属违法。我记忆中那条法例的界线是十二岁,回说:那好办,把孩子的岁数改大一点,让他超过十二岁吧。编辑来了电话,在那头吞吞吐吐:老师,法例说的是不许把十六岁的儿童独留家中。

  我哭笑不得。那条法例貌似充满对下一代的爱意,却脱离香港社会现实而行之失效。十六岁还是儿童吗?在大街上做个问卷,怕是所有人都会答no。“儿童”的概念在社会认知中,是指在小学就读的十二岁以下的孩子。再说谁家裏会专设一个成人去陪伴一名十六岁的中五学生?基层家庭的父母都忙於揾食,也不可能僱人看守这名十六岁“儿童”。还有,即使有成人陪同十六岁“儿童”了,他服管吗?他甘心吗?十六岁的心嚮往的是衝破藩篱,自由驰骋。

  可以肯定的是,香港不少家庭无法去落实此例。只是“民不告,官不审”,没见过哪个去告状,让有此例的家庭惹上官非。除非是家中孩子出事“爆了大镬”(指事情闹大了),法庭才会援引此法例问责其父母。香港多少年多少家庭都是在违例生活,政府只是睁一眼闭一眼罢了。

  我在小说裏本来想说,那个孩子是多麼享受一个人在家裏、没有成人管束的时光。这一来情节就进行不下去了,於是改成了妈妈在家陪着孩子,像香港话说的“外父咁碍”地在家裏“栋笃企”。她对小说情节进展毫无作为,仅是为了表示未违法。

  我们一方面鼓励少年人要自立自强,另一方面却设置法例把他们禁锢在成人监护中,法例与先进的教育理念背道而驰。难怪香港十六七岁的中学生,不少人拘谨有馀而活力不足。这样又何谈创意?

  这种离地的法例是不是要动一动了?幸好编辑又告知:法例修改已进入谘询阶段。

责任编辑:tak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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