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交单_百度百科

付款交单

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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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可将商业(货运)单据交给进口方的一种结算方式 [1]
中文名
付款交单
外文名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缩    写
D/P
含    义
方式经济贸易交易中付款方式的一种
分    类
即期D/P和远期D/P
性    质
一种结算方式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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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见票后××天付款”“提单日后××天付款”和“出票日后××天付款”3种规定方法。但在有的国家还有货到后××天付款的规定方法。
【解释二】又称付款买单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一种付款方式
即先支付海运费,代理或船公司才交付提单。
通常在货运代理或船公司接单的时候是不做说明的,等货物出运完毕,要交付提单的时候才会郑重提出。
通常有两种放单方式:1.见银行付款水单(传真件)即可。2.必须款到账才行。当然如果有人愿意提现金付款亦可。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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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付款交单)作为托收业务的一种类型,又分为两种基本的交易类型:即期D/P和远期D/P。
国际贸易结算中,各方都遵循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适用的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实务中简称URC522),来处理有关D/P业务。即期和远期D/P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P方式结算,这是基础;
(2)卖方交付货物后准备全部单据(包括货运单证如提单,和商业单证如汇票、发票等);
(3)卖方向其往来外汇银行提出办理D/P托收的要求,填写托收指示书并交付全部单据;
(4)卖方的外汇往来银行审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书和全部单据,并开具收条给卖方;
(5)卖方往来银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批寄送买方往来银行(该银行可以由卖方银行指定也可以是卖方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后者居多);
(6)买方银行收到全部单据后将单据向买方进行提示;
(7)买方向买方银行支付款项(即期D/P情况),或者买方审核单据后予以承兑并在到期时付款(远期D/P的情况);
(8)买方银行在收到买方款项后将全部单据交给买方;
(9)买方银行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卖方银行,并由卖方银行转交给卖方。

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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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P业务中,银行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银行也不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账等服务。在D/P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当注意如下重要问题:
1.D/P业务中,出口商获得货款的保障是进口商的资信,因此注重进口商的支付能力商业信誉,是得到款项的重要前提。
2.在货物交付后,单据从出口商到进口商的流转过程中,要注意透过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在进口商付款之前,应当牢牢控制单据。
3.实践中常常出现问题的地方,都是在单据的流转、交接点,即出口商交到银行交接点、卖方银行到买方银行的交接点、买方银行交到进口商的交接点。因此,需要控制好这些交接点,单据要按照规范流转。
4.尽量采用指示提单的方式。这样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D/P的风险尽管两种情况下进口地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单据给进口商,因而两者在法律上的风险应当说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商业实践中面临的风险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买方指定银行提示付款风险更大。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往来银行办理托收,该行为托收行,托收行再自行委托进口商的往来银行或者委托进口商指名的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并没有义务接受出口商的委托。换言之,在收到托收指示后,银行是有权拒绝办理的。出口商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托收行会安排代收行(无论该行是否为进口商指名,也不论其是否为进口商的往来银行)代为办理提示和收款。托收行对于邮寄托收单证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向出口商承担义务。并且,如果在提示付款过程出现任何的问题,托收行会与代收行进行充分有效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