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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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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waiver
說明

目次

[編輯] 中華職棒制度

  自職棒17年開始中華職棒聯盟規定,在球季中若要釋出選手必須使用選手釋出讓渡制度,必須將要釋出之球員提報至讓渡名單中,由其他球隊B考慮是否吸收,若想吸收被提報至讓渡名單的球員,必須在提報之後的120小時(5天)內提出,並向母球隊A接洽,否則原母隊A可要求球員歸隊或逕行解除契約關係,而母隊如果後來提出撤銷讓渡選手,則在這一個月內不得再次對此選手提出讓渡[1]。而談薪水時今年中華職棒聯盟又增加規定,把球員釋出的球團,可在119小時內收回球員,而當球隊B接受時,除了承接原來合約外,也可與球員另談合約,但此時薪資就不受中職規定最多減薪幅度為30%的限制。若有兩隊以上爭取同一位選手加盟,必須以現行戰績作為評量標準,由戰績較差的球隊取得該名選手合約(從讓渡提出起120小時後的各隊戰績排名計算,以年度戰績為標準)。時間若超過,球員將不得加入其他球隊,若還想繼續打中華職棒,必須等到隔年下半季開始之日一年之後,重新加入原母隊。但是,聯盟也同意可以不經過讓渡制度釋出選手,但該名選手必須引退,該球季無法繼續打球。而在薪資方面,新球隊依規定應承接球員與之前球隊所簽的合約,但若球員同意新球團所提出的合約內容,則新球團可以與之簽訂新約。

  職棒17年最初規定的讓渡時間為24小時,但因時間過短,所以讓許多球團因此喪失許多吸收球員補強戰力的機會。但是後來兄弟象隊職棒18年球季結束釋出蕭任汶吳俊億時,讓兩人私下與其他球隊接觸,並未提報至讓渡名單中,以規避24小時之限制,讓其他球隊與兩人洽談時間延長;La New熊隊也使用相同手法,讓呂俊雄延長與中信鯨隊洽談時間,談妥後再放到讓渡名單,轉入中信鯨隊。兩事件皆突顯出24小時時限太短之弊病,也因為可能發生上述情形,為避免出現漏洞,故職棒18年結束後,原將推行可解決上述問題之選手戰力外宣告,最後由於細節始終無法敲定而宣告「流產」。目前初步作法是,各隊選手戰力外宣告名單將於職棒19年球季結束後28天內提出,而球團如要從中選擇球員加盟,則必須在季末從選秀會中挑選;至於是否會與新人混合一起參與選秀會,或是戰力外名單與新人選秀會區隔另外舉辦選秀會,但最後因故未舉辦。

  於是職棒19年球季中,聯盟針對施行細則做出一些修改,使讓渡制度較為完善,其中即包括將時限延長為120小時。但是最為人詬病的讓渡時間結束後,沒有球隊接手只能隔年下半季開始之日加入母隊這種不合理規之規定仍未獲得改善。

  職棒21年(2010年),在臺北市職業棒球員職業工會以及各界人士的關切,以及體委會的強力介入下,讓人詬病的讓渡制度即將做出重大修正,當球員被提報至讓渡名單,在120小時內其餘球隊皆有機會吸收球員(而在119小時內母隊隨時可撤銷讓渡),吸收讓渡球員之球隊,基本上必須承接球員未結束之合約,但只要球員與新球隊雙方同意下,仍可簽訂新合約,拋棄舊合約。但當讓渡時間結束後,球員即便成無約在身的自由球員,此時所有球隊包含母隊皆可重新與球員洽商合約,但這時洽商的合約,與國外皆同,通常就是一份報酬較低的合約,但職棒17~20(2006~2009年)年被讓渡的球員仍然使用之前舊制,無法因為新制度的實行而解套。

[編輯] 美國職棒制度

  在美國職棒系統中,相對於合約是比較有規範的,而為了保護球員的權利,通常會有一些限制,以下就來談論所謂的選擇權(Option):

  一位滿19歲簽約的球員(未滿19歲簽約得經歷四個球季),在經歷了三個職業球季後,球員必須在每年的11月20日被置於球隊的40人名單中接受保護,否則他將有可能會經規則五選秀被其他球隊選走。當球員被置入40人名單時,就要與此球員簽一份大聯盟合約,此時球團對該球員即擁有所謂的選擇權(Option),此時球隊可依據戰力需求,在這三年內隨意升上大聯盟(called up)或下放小聯盟(optioned to minor或稱optioned down)。而在40人名單外的球員當然也可以升上大聯盟,但是首先必須買斷該名球員的小聯盟合約(contract purchased),而該名選手如果在8月31日前升上大聯盟,而9月1日仍未被編入40人名單,球團必須負擔當該名球員萬一升上大聯盟,打出成績,有可能在11月20日被其他球隊以規則五選秀將該名選手選走。而其他球隊將該名球員以規則五選秀選走後,並付給原球隊5萬美金,並且必須在隔年將該名選手放入開季大聯盟25人名單內,如果新球隊不願把選秀規則5的球員放在25人名單上,則必須把這名球員送回原球隊,然後可以拿回約兩萬五千美元。但如果這名經規則五選秀選進來的球員,於春訓期間經評估能力不足以整季都放在25人名單中,此時可以將他放上outright waiver,如果通過outright waiver,母隊可以花2萬5千美金取回該球員,或者以球員交易的方式將該球員交易到規則五中曾經選過該名選手的球隊。

  規則五選秀決定選秀順位的方法與新人選秀相同,依據是剛結束的這個球季的勝率,勝率較差的球隊選秀順位在前,如果有2支以上球隊勝率相同時,則看上一個球季的勝率,勝率較差的球隊選秀順位在前。而規則五選秀時按照大聯盟、3A、2A層級的順序進行,每輪每隊只能選1名球員,各隊可以隨時放棄不選,放棄的球隊在該層級不能再選其他球員,所有球隊都放棄之後,該層級結束,進行下一個層級,直到3個層級都結束為止。40人名單中沒有空位的球隊,不能選任何球員。在規則五選秀中選走球員的球隊,必須支付原球隊一定金額,大聯盟層級每名球員是5萬美元,3A層級是1萬2千美元,2A層級則是4千美元。

  雖然球員的選擇權(Option),大多是依照上述觀念來執行,球員只有三個球季可以被執行選擇權來隨意升上大聯盟或下放小聯盟,但是仍有一些特例情形:

  • (1).如果一個在40人名單內的球員在一個球季中,待在小聯盟的總日數不到20天,那就算他待過小聯盟,這一季也不算用到選擇權(Option)。
  • (2).如果一個球員在其職業生涯中,未超過五個球季,三個選擇權(Option)都被用掉後,那他可以有第四個選擇權(Option)被執行。換句話說,如果某職業球員晉升迅速,職業生涯還沒滿五年就已在40人名單內被用掉三個選擇權(Option),甚至有些球員職業生涯第一個合約就是大聯盟約,這樣的球員會在職業生涯早期就將三個選擇權(Option)燒光,所以有特例規定可以讓球團擁有多執行一次選擇權(Option)。

  第四個選擇權(Option)的有無,得視球員職業球季的年資而定。而職業球季的年資計算, 得要球員待在大小聯盟任何球隊中滿90天才算是一個球季,不滿90天的話,就不算是一個球季。這個90天的規定使得第四個選擇權(Option)的執行變得稍複雜,因為球團與業餘球員簽下職業約的時機不一,所以通常簽約該年不會工作滿90天,只有在一年中很早就簽約的球員,才有機會一進職業生涯就打掉一個球季。

  • (1).既然短期聯盟與新人聯盟短於90天,所以整年就只打短期聯盟與新人聯盟的球員也就不算是打了一個球季。
  • (2).球員在傷兵名單上的天數不計,除非傷兵名單上的天數是緊接在60天的工作天數之後,所以一個大部份時間都在傷兵名單上的球員,多半不算是工作了一個球季。


  當球團執行選擇權(Option)讓球員到小聯盟後,自他待在小聯盟起,必須要在該小聯盟待滿10天後,才能再將他拉回大聯盟,但出現以下情況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 (1).當大聯盟25人名單中有人受傷,球團要從小聯盟找人來填補這個傷兵的戰力空缺, 此時被升上來的小聯盟球員不受這10天的限制,即便他前一天才被下放到小聯盟,也可以馬上再拉上來補傷兵的缺。
  • (2).如果10天還沒到,但該球員所呆的小聯盟球季就結束了 (含季後賽),則該球員可以直接被拉上大聯盟。
  • (3).如果透過交易,讓該球員進入其它大聯盟球隊的25人名單中,那這個被下放的球員不需要在小聯盟待滿10天,可以直接進入他下一個母隊的大聯盟名單。


  總之,一個球員有可能在小聯盟待特定一段時間,卻不需要被執行選擇權(Option)。此外,根據大聯盟與球員工會的勞資協議規範,如果一個球員在大聯盟待滿五個球季(在大聯盟172天可以算做一年), 他有權拒絕任何將他放到小聯盟的決定,就算球隊透過選擇權(Option)也一樣。這種情況較少見,因為一個在大聯盟能打滿五個球季的球員,球隊對他的選擇權(Option)多半已經用光了。

  最後,待在大聯盟傷兵名單上的球員,可以在小聯盟打復健賽而不需透過選擇權將他下放到小聯盟。事實上,大聯盟傷兵名單上的球員,無論如何是不能被下放到小聯盟的,他可以用復健的名義在小聯盟打球,讓球團評估其狀況,但是只要是待在大聯盟傷兵名單上,他就不能算是小聯盟的一份子。


  而當選擇權(Option)用完後,要再次將待在大聯盟未滿5年之球員下放小聯盟,就得將球員放入釋出名單(Waivers),讓有興趣的球隊與球員談合約,當球員在被放入釋出名單(Waivers),72小時後沒有人有興趣,才能將其下放小聯盟,而後面的文章部份有提到在何種時間所能使用的Waivers,同時也提到之後會面臨的釋出名單(Waivers)情況。


  美國職棒規定為避免有季後賽競爭力的球隊在恣意補強下失去公平原則,在8月31日之前,各隊可將球員放入讓渡名單。美國的制度分為「指定讓渡名單」(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簡稱為DFA)及「釋出名單」(Waivers),指定讓渡名單可以有十天的時間做決定某一球團可持其球員的合約讓渡予另一個球團,如果是小聯盟球隊間的讓渡,受讓渡球團有義務自讓渡日起發給該球員薪水,而若之前有積欠薪資,則讓渡出球員之球團必須負責,不得轉移給受讓渡之球團。除非讓渡及受讓球團之間另有協議,否則受讓球團應僅負責付該球員通常該球團付給類似球技與能力球員相等的薪金(各層級及各年資之小聯盟有一定薪資規定)。若受讓球團為大聯盟球隊,讓球團必須支付讓渡球員原合約中的薪金。除章程三另有規定外,所有以前的讓渡球團及受讓渡球團,在該球員合約所餘的期間,不必負擔任何薪水。(即代表正常情形下,球員被讓渡時,只有目前行使讓渡行為之球團和即將接受此次讓渡之球團,需負擔薪水。)


  而球團如果要將位於40人名單內的球員移出40人名單,也必須執行將該球員放到「指定讓渡名單」(DFA)的動作,而這名被指定讓渡名單(DFA)的球員則有10天的時間和球隊商量下一步該如何走,通常有三個選項:接受球團的安排下小聯盟 (demoted to minor)(在這之前還得先通過outright waiver在沒被其他球團選走,才可下放小聯盟)、讓球隊把他交易掉 (trade)(要先放到Major League Waiver)、或是讓球團直接放掉 (release)(要先放到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

  下小聯盟時,必須重新簽訂小聯盟合約。如果是被交易掉(trade),承接合約支球隊必須將他放到40人名單內。而如果直接放掉(release),其他球隊便可與其接觸,洽談合約。

  當球員被放入「釋出名單」(Waivers),球團只有三天的期限處理,其他球隊若有需求,可在72小時之內提出交易,如果有兩支以上的球團都想要爭取(acquire)時,要求讓渡(claim waiver)同一名選手,以戰績差的優先、同聯盟的優先,也就是說如果假設是國家聯盟(National League NL)某隊球員在被放到「釋出名單」(Waivers)上同時被多數球團所要求(claimed),那麼美國聯盟(American League AL )戰績最後一名球隊的優先權仍然不如國家聯盟(American League AL )戰績第一名的球隊。若其球員在釋出名單「釋出名單」(Waivers)期限的無人申請,這名球員就被稱為通過讓渡(cleared waiver),原球隊就球員作出可作出下放小聯盟(重簽小聯盟合約)、放掉(release)使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或讓球隊把他交易掉(trade)(對象限定為曾被放入非必要名單但乏人問津的選手)的動作。


  一般來說,被放在「釋出名單」(Waivers)上的球員是不能撤回(irrevocable)的,也就是不能因為對前來撿人的球團不爽就把球員給收回來。但是在8月1日到8月31日這段期間內,上waiver的球員是可以撤回(revocable)的。也就是說當別的球隊來撿 waiver 的球員時,原球團可以把這名球員重新弄回 40-MR 內而不放人,這種「耍詐」的行為,每一個球員一年只能玩一次。


  通常選擇將球員放入「指定讓渡名單」(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簡稱為DFA)或「釋出名單」(Waivers),重點在於是否有急迫性空出40人名單,以便讓新球員進入40人保護名單。將球員放入「指定讓渡名單」可以立即空出40人保護名單,立即將新球員放入40人保護名單。但如果將球員放入「釋出名單」 ,則必須完成下放小聯盟(重簽小聯盟合約)、放掉(release)使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或讓球隊把他交易掉(trade)這些動作都完成後,才能空出該球員原有的40人保護名單。


前面敘述的Waiver是一般我們常聽見的方式,如果仔細細分依情況可細分為下列四種:

  • (1).Outright Waiver (ORW):

當一名球員被球團移出 40-MR 而丟入該球團的所屬的小聯盟 (current club's minor affiliated),球員必須先通過 (cleared) ORW。可以使用 ORW 的期限是自球季開始的第31天到8月31日為止。Waiver period(期限) 是3天。如果有球團藉由Outright Waiver來claim球員,需付給原球團20,000美金,而接手的球團則必須支付選手剩餘的大聯盟底薪。

要注意的是當一名球員不具備資深球員(Veteran player) 資格而第一次被球團 outrighted to minor 時,他是「無權拒絕」的!而如果球團第二次將某球員進行 outrighted ,不論他是不是 Veteran,他不但有權拒絕,同時可以要求球團將他 release,成為另類的 FA。

  • (2).Special Waiver (SPW):

SPW 的作用和 outright waiver 相同,但生效的期限是在每年的9月1日到翌年球季開始前30天。另一個不同點是 SPW 的 period 不是一般所熟知的3天,而是7天。如果有球團藉由Special Waiver 來claim球員,需付給原球團20,000美金,而接手的球團則必須支付選手剩餘的大聯盟底薪。


  • (3).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 (URW):

由Outright Waiver 可知,他只能對於大聯盟球員使用一次,而第二次便可拒絕,生效的期限是一整年,所以當球團確定不要這名球員了,就會將選手放入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球員一旦被放到這張名單上就可以與其他球隊接觸,但是不能談合約細節。而此時有興趣的球團就可以選走,該球員有5個工作天的時間可以決定是否接受這個claim,但是如果球員不喜歡將他選走的球團,可以拒絕,然後成為自由球員,繼續去找尋合適球團,此時他將領不到原本簽訂合約的剩餘薪資。這類型的 waiver 不論在何時都能用。其原因自然是任何時間都允許球團對球員進行解雇的動作,waiver period 則是3天。而藉由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得到球員的球團,通常會支付象徵性的1美金給原球隊,而接手的球隊則得支付剩餘合約薪資。而選手如果通過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成為自由球員與其他球隊簽約的話,只能簽基本約(領大聯盟底薪),與原本薪資的差額還是由原球隊支付。


  • (4).Major League Waiver (MLW):

四種 waivers 裡唯一一種可抽回 (revocable) 的 waiver,可以利用的時間自8月1日起至正規球季 (regular season) 結束。Waiver period 為47小時(遇上週末時間暫停不計)。在這段期間的球員交易則必須通過此種 waiver。當一名選手待在40人名單超過3年,球團仍對該選手保有對選手在大、小聯盟升降資格時,這時每次要下放選手至小聯盟,需將選手放入Major League Waiver,等到通過才能下放小聯盟,而通常在不成文的默契下,不會有球隊去claim(要求)這類球員。而抽回(revocable)的次數僅有一次。當原球隊與得到Waiver的球隊在48小時內必須協商完成雙方同意此筆交易,此時得到Waiver的球隊需給付一筆20,000美金給原球隊,但由於上述談到此種Waiver可抽回,因此當談判出現爭議,原球隊可撤銷此次Waiver,曾經被claim之後撤回的球員,在30天之內不能再次放上waiver。


  若大聯盟球團將被讓渡的球員(因為這名球員名列40人名單,除了原本小聯盟合約,會另簽一份大聯盟合約)直接放掉 (release)無條件解聘,而該球員根據與讓渡球團(大聯盟球團)約合約,應得到解約金(Severance pay)。在此情形下讓渡球員之球團應付給該球員相當於在大聯盟合約中退職金(Termination pay)的額外解約金以及合理的返回原居城市的旅行費用,包括頭等機票及食宿費用。而小聯盟球團將被讓渡的球員直接放掉 (release)無條件解聘,則是必須將合約內未完成給付的薪資給付清的。

  持有有條件讓渡(Conditional assignment)球員合約的球團,應在試用期滿5日前以書面做成電報通知讓渡球團其歸還該球員合約的意圖。此為未能依約按時通知保留或退還球員合約,原受讓渡之球團即不一定能保留該球員。除非在接到郵件或電報通知5曰之後,原讓渡球團沒有義務接受退還的球員合約。在接到通知後,可立即申請對於這一球員合約的棄權書。

  有條件讓渡合約中規定的試用期間以受讓渡球團球季中的30日為限。若讓渡球員受傷或生病或久未參加比賽,可協議延長試用期間,但以不超過受讓渡球團球季中的60日為限。

  在同一聯盟的大聯盟球團間有條件的球員讓渡合約不會被批准,除非試用權不包括在球季的任何時段內。有條件的球員讓渡合約不得讓渡予有隸屬關係的低一層次的球團。

[編輯] 日本職棒制度

  在每年02月01日~11月30日間(契約約束時間)如果球員被球團宣告自由契約,則將由球團向所屬聯盟申請waiver公告(ウェーバー公示)手續。手續完成後其他有興趣吸收該球員的球團在一週的時間內可以向聯盟申請讓渡該球員。如果時間內有複數的球團表示願意吸收該球員,則將以下列方式決定:

  1. 同聯盟之球團優先;
  2. 以勝率順位,排名最低者優先。

決定該球員所屬新球團之後,新球團應向原球團支付400萬日幣的讓渡金。 若時間內沒有任何球團願意吸收該球員,則該球員即取得自由球員資格,不過該年不得登錄到國內其它球隊名單中。

若在非契約約束時間(12月01日~翌年01月31日)對球員宣告自由契約(但一般需要在季末發出戰力外通告),或是球員不在每年球團所提出的「次年度選手名簿」「育成選手保留者名簿」「保留者名簿」的名單內,則該球員直接取得自由球員資格,不必經過waiver公告。

在契約約束時間的育成選手的自由契約(包括支配下登錄的選手在契約約束時間換簽育成契約)的手續,和上述規則相同。

另外,在以下數種情況下,即使仍處於契約的約束時間、球團可直接解除該球員的契約而不必提出waiver公告:

  1. 球員經所屬球團向聯盟申請任意引退 - 參照任意引退一文。在這種情況下,球員的契約會被解除,但球團仍會保留該球員的擁有權,直至公示後滿3年(不適用於2008年度以前自由引退的選手),或該球員經球團向聯盟申請取消任意引退(轉為自由契約)為止。
  2. 該球員涉及嚴重違紀行為 - 如球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球團,涉及刑事犯罪,打假球行等危害球界或球團聲譽的行為,球團可申請不經waiver公告直接解除該球員的契約。然而,如涉及打假球或球員開賭,依據野球協約177條,該球員或會被聯盟在全保留選手名簿中列為「失格選手」,而不獲自由球員資格。
  3. 該球員因為事故等原因死亡 - 該球員的所屬聯盟會直接發出「支配下登錄抹消」公示,解除已死亡選手的契約及直接把其名字從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中除外。

[編輯] 備註

  • ^ 職棒19年球季中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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