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控方申請曾蔭權須就罪成控罪付三分一訟費,法官陳慶偉早前批准申請,要求曾蔭權支付500萬元訟費,並同時批評曾蔭權在審訊期間邀舊部到庭聽審的做法有如「走後門」。上訴庭今認為陳官有權指出辯方不恰當的地方,亦認為曾蔭權的做法的確可能被視為影響陪審團,但同時指出陳官或應先向與訟雙方作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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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官陳慶偉早前批評曾蔭權在審訊期間邀舊部到庭聽審,明顯是要說服陪審團他是一個得到社會各界支持的好人,斥其做法「走後門」,有如以黑衣人威脅陪審團,稱若能在審訊早期留意到上述情况,或會考慮解散整個陪審團。
上訴庭於判辭指,陳官在重審時解除了一名陪審員的職務,他在判辭中就事件作出解釋是正確的做法。陳官亦有權評論他認為曾蔭權一方有任何不恰當之處。上訴庭亦認為利用公關安排著名及受人敬重的人士到庭旁聽,確可能會被視為不恰當地意圖影響陪審團。
但上訴庭同時指出,雖然陳官可認為曾蔭權做法有如「走後門」,但法官應否就議題向與訟雙方先作查問,或許值得爭議。
就上訴方批評陳官錯誤地容許其上述的觀察,影響訟費申請的裁決。上訴庭指,這樣的指控對法官並不公平,上訴庭亦不認為陳官就訟費的裁決有受到上述批評影響。上訴庭直言,上訴方根本不應提出對陳官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