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可以在判決書中真情流露嗎? - 節目 - Rti 中央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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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以在判決書中真情流露嗎?

  • 播出時間: 2023-12-14
兩岸法律信箱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中央社記者吳睿騏桃園攝 112年3月20日 (圖:中央社)

不久之前,臺灣立法委員鄭運鵬告新竹市府發言人徐千晴在擔任民眾黨發言人時,在個人臉書嘲諷鄭服務處徵才廣告不揭露資訊「猶如詐騙集團」,鄭不滿提告求償60萬。台北地院判鄭運鵬敗訴,而法官在判決書最後,還寫道「『一個人永遠活在別人的認可之下,是莫大的悲哀』-他者言論是天堂或地獄,都在人當下吐納一念之間。願所有因他者言論所苦者,萌生一念之明,離苦得樂。」,看起來好像是在勸鄭委員要自己想開。新聞爆出來以後,引起很大的討論,有人認為法官判決就判決,何必如此多此一舉,惹得大家都不開心。

但同樣是法官的「心內話」,高雄少家法院今年年初(3月)審結一件離婚案,法官判准雙方離婚,8歲的兒子由母親單獨監護,父親則取得探視權。特別的是,法官在判決最後罕見以「附記事項」為名,寫了一封上千字的長信給這名8歲男童,而且同時也寫信給妹妹。結果獲得一片好評,大家都說法官好溫暖,眾人盛讚「天啊,好溫暖!」、「看了都要哭了!」,說這才是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判決。

為什麼法官說出心內話,評價卻天差地別。法院說出自己的心內話,在法律上是許可的嗎?

針對聽眾的來信詢問,許惠菁律師討論法官不語及法官可否在判決中真情流露等相關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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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重點

法律有沒有規定法院的裁判書應該怎麼寫才是「正確的格式」?檢視民事訴訟法第226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23條及第454條之法律規定。

「法官不語」的意義與「裁判書充分表露」之間的關係。

如果裁判書必須要充分表露,那麼,來信所提到的這兩則判決,法官寫出自己內心的話,是實務常態嗎?還是例外?

觀察司法對立法的監督制衡:以法官對「威權時代」產物法律適用的節制為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111年度營秩字第6號簡易庭裁定。

法官寫自己心內話,並不是寫在判決理由中,而是寫在「附記」、「附帶意見」,也就是判決全部寫完以後,好像從裁判者的身分退下來以後,帶著法官的角色評論自己對這個案件的看法。這樣的「旁論」、「附記」或「註記」,還算是判決的一部分嗎?還是說,只有前面的部分才是判決,後面就參考看看就好?

從〈562份法官寄语,折射出怎样的司法温情〉,看中摑如何在媒體、官方指導及司法盛讚下推廣法官寄語之優點。

法律判决的道德化?會不會混淆道德和法律之間的關係?從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八號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八五號刑事判決,看地院與高院間的不同思維。

判決書不是法官個人的臉書,而是代表「國家」做出判決。如何兼顧權力分立,讓法律文字更為精確,又法官應如何在自己自身的道德、感性或價值觀做出取捨?

節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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