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家族辦公室見解
壽險保單是否可視為債務人之財產而得為法院強制執行之標的,一直以來存有正反兩派意見,或有論者認為債權並非係直接支配債務人財產之權利,其效力原僅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債權人得否介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以確保其債權之實現,涉及債權效力之對外延伸,亦攸關債務人及第三人間之契約權益及意思決定自由等財產權及人格權之保障,須經法律明文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
然111年度12月9日甫出爐之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為多年來屢生爭議而未有定論之議題指出一條明確的方向:強調壽險契約其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尚無不同,除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讓與,或依其性質不得為讓與者等外,均屬債務人責任財產,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志翔執業會計師表示,此裁定對「保單是否具債務隔離效果」長年來的諸多討論而言無疑是一重大的里程碑,自此兩派意見匯流合一。提醒讀者,尤其是保險相關利害關係人務必留意此裁定帶來之影響,以期在必要時刻適時捍衛自身重要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