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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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因應全球經濟情勢轉變及國際產業發展趨勢,政府欲優化產業創新環境,結合研發、人才、技術及資金,推動產業升級轉型。然而《產業創新條例》原本的租稅優惠措施於去(二○一九)年底實施期滿,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在臺投資,進而帶動經濟的成長,故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並於去(二○一九)年六月通過,4大租稅優惠展延十年至二○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此外另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三,企業若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其投資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並追溯自二○一八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即二○二○年五月申報二○一八年未分配盈餘時即可適用。

臺灣實施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的爭議已久,目的是為降低營利事業藉由保留公司盈餘,致使高所得的個人股東規避綜合所得稅,因此,為減少此種規避稅負的誘因,實施未分配盈餘課徵營所稅制度,促使營利事業應正常分派盈餘(股利)。

然而,考量營利事業若將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不具股東規避租稅誘因之情況,為了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將《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為配合此項修法,財政部於二○一九年十月二日公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以下介紹公告草案的相關重點。

一、適用對象

*公司組織或有限合夥事業。

二、適用3大要件

*二○一八年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
*企業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從事實質投資。
*以該盈餘投資的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該投資項目若有申請政府補助部分,則按減除補助金額後之實際支出金額予以認定)。

三、盈餘投資範圍

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範圍如下:

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
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技術
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祕密方法、營業祕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以上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四、投資日認定

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
向他人購買: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分期興建: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
以交貨日為準。
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為準,其以同一訂購證明文件整批訂購者,亦同。

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
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規定認定之。

五、實質投資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相關證明文件。
*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若為興建建築物者,應另檢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6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