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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報報》欠稅認知不同 HANG TEN四服飾揚言撤資 --HANG TEN等四家知名平價服飾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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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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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認知不同 HANG TEN四服飾揚言撤資
【2010/02/22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HANG TEN等四家知名平價服飾店,被國稅局以「逃漏稅」名義重罰新台幣五億多元。HANG TEN大老闆打算跨海「告御狀」,希望馬英九總統、行政院長吳敦義主持公道,否則不排除從台灣撤資,埋下國際爭端的導火線。

HANG TEN、GIORDANO、bossini、BaLeNo所屬的港商漢登、捷時、捷領、銀鯨公司,在台廣設門市,疑因對「稅務認知」不同,遭國稅局認定逃漏營業稅,四公司須補稅及罰鍰共五億二千九百多萬元;四公司雖向行政法院打官司救濟,但都敗訴。四家業者聯合遞出陳情函,求助馬總統、吳敦義、立法院長王金平、司法院長賴英照、監察院長王建煊、司法院大法官、財政部長李述德及朝野立委等。

據指出,吳敦義任立委時,業者就曾陳情,吳敦義轉任閣揆前,將陳情案轉給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接手。

賴士葆批評,台灣行政命令多如牛毛,許多公務員更拿著行政命令「雞毛當令箭」,業者莫衷一是,引發龐大「企業民怨」;他建議業者提出再議,走類似「非常上訴」管道,財政部應召開委員會重新審議,不宜輕率駁回。

據了解,被重罰約三億元的HANG TEN香港主席近期將親自來台,拜會賴士葆和行政院、財政部官員。賴士葆透露,如果沒有合理處理,「HANG TEN考慮撤資」,這將嚴重傷害台灣的國際形象。

HANG TEN等四家業者聯名給馬總統的陳情函指出,「我們明明誠實納稅,稅款從沒絲毫偷漏,國稅局卻恣意曲解事實、補稅濫罰,重創政府法治形象,更逼使業者倒閉歇業」。

陳情函表示,奉公守法、誠實納稅是重視品牌形象、倫理的一環,且歷年所納的營業稅額均為營業加值的百分之五,符合加值型營業稅法令與精神,但國稅局稅款連同鉅額罰鍰竟然高達百分之卅三至四十七,「這樣違法、違憲的補稅苛罰,有什麼業者可承受?這不是變相逼使業者裁員歇業,最後自行倒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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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港商該開發票沒開 才被重罰
【2010/02/22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經營HANG TEN等服飾的四大港商不滿遭罰,指繳稅「一毛未少」。但財稅官員說,營業稅法規定,業者賣東西必須如實開發票給消費者,不能因為整體稅收不減,就主張沒有違法逃漏稅。

官員舉例,如果漢登公司(HANG TEN總經銷)賣了一件一百元的HANG TEN衣服,應該以漢登名義開一張一百元的發票給消費者,但實際卻是由合作店(門市)開發票給消費者,等於漢登沒開發票;而且漢登只開出八十元的發票(自行扣除廿元給合作店的租金),用來列報營業稅。

官員說,正確做法應該是,漢登開出一百元的銷售發票,支付廿元的租金給合作店時,從合作店取得廿元的租金發票,用來扣抵銷售額。

簡單的說,漢登公司報繳營業稅時,申報方式應該是以一百元的營業額扣掉廿元的租金費用,以八十元來報繳四元的營業稅;但漢登卻直接向國稅局申報八十元的營業額,繳四元的營業稅(百分之五),也就是這一百元和八十元的差距,被國稅局認定逃漏廿元的銷售額,要它補繳一元營業稅。

官員說,以漢登漏稅案來看,合作店的角色只是出租場地,卻幫漢登開發票給消費者,又沒申報本身租金收入,才遭國稅局開罰;至於漢登明明是採用合作店的模式銷售,卻未提出申請就自行套用專櫃的模式開發票,因此被補稅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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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集╱罰5億! 應顧及比例原則
【2010/02/22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 賴昭穎】

四大平價服飾品牌因報稅方式錯誤遭重罰,從稅務機關的立場來看,處罰有理,但從業者的觀點出發,只是報稅方式弄錯,但該繳的營業稅明明一毛不少,不但多被補一道稅,還遭重罰,真是啞巴吃黃蓮。

事實上,為避免類似「罰很大」的案件層出不窮,財政部已「亡羊補牢」。今年元月六日總統已公告實施「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對於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保存和取得憑證的罰鍰,從無上限改為上限一百萬元,此對類似HANG TEN等案例就可以大幅減輕罰款。不過,對HANG TEN等已經確定的稅務案,則已無法適用。

稅務機關對該補該罰的稅如果不執行,可能吃上圖利、失職罪名,因此也只能照章行事。

不過,如果只是方式錯誤,國庫也沒損失,國稅局在衡酌業者沒有「故意逃漏稅」的前提下,依「比例原則」適度罰鍰而非重罰,也許也可改善稅務機關「酷吏」、「苛吏」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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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港商打行政訴訟 全都吃敗仗
【2010/02/22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四大知名連鎖平價服飾HANG TEN、GIORDANO、bossini、BaLeNo所屬的港商漢登、捷時、捷領、銀鯨公司,在台廣設門市,疑因對「稅務認知」不同,遭國稅局認定逃漏營業稅,四大公司須補稅及罰鍰共五億二千九百多萬元;四港商雖都向行政法院打官司救濟,但皆敗訴。

其中漢登(HANG TEN)、捷時(GIORDANO)敗訴定讞,捷時雖提起再審,但仍敗訴;捷領(bossini)、銀鯨(BaLeNo)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但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四家港商分別在全台各地與合作店家(門市的房東)簽約設立門市銷售服飾,但一切營運都由四港商負責;合作模式是由四廠商提供營業設備、銷售人員、進貨、銷售、收款,再從銷售收入撥出約一成一到二成二(等同租金)給合作店家。

四家港商比照在百貨公司設立專櫃的經營模式,即只開發票給百貨公司,發票金額為營業總額扣除專櫃租金,再由百貨公司開發票給消費者;依此,四港商只開發票給合作店家,發票金額也樣要扣掉給合作店家的(租金)金額,再由店家開發票給消費者。

不過,國稅局認為四港商本質上是租店面自售服飾,與各家合作店之間不是買賣關係,而是房客與房東之間的租賃關係,應依營業總額直接開發票給消費者;他們給付店家(房東)的錢漏未開發票,應補繳,再處以三倍的罰鍰。除此之外,四家廠商給店家租金但未取得憑證,也分別被開立罰單。

國稅局認定GIORDANO得補稅一千八百卅多萬元、罰鍰一億三千九百多萬元,HANG TEN須補稅三千二百零六萬餘元、罰鍰二億六千一百六十多萬元,bossini須補稅三百廿六萬餘元、罰鍰二千四百六十六萬餘元,BaLeNo須補稅六百廿六萬餘元、罰鍰四千三百九十五萬餘元。

四港商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他們的做法合法。bossini以營建業的「合建分成」打比喻說,甲公司蓋房屋,乙公司出土地,假設出售房地要開十元發票給消費者,甲公司要開建物發票八元,乙公司要開土地發票兩元,可以先由甲向消費者收十元,再給乙兩元,並無逃漏稅的問題。

行政法院認為,四港商與各家合作店家簽訂的是租賃契約,給店家的是租金,這和加盟店、百貨專櫃方式不同,四港商透過自行交易的安排設計,任意將營業稅的納稅主體改變或轉移,已造成國庫短漏稅收;而身為營業人,廠商應知銷售貨物須開發票給實際消費者,如有疑義,也可以事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不能事後主張無違法的故意過失。

港商稅務爭議.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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