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超3800萬元,廣西北海市原副市長袁健暉一審獲刑13年半 - 新浪香港

受賄超3800萬元,廣西北海市原副市長袁健暉一審獲刑13年半

新京報訊 據崇左中院官微消息,2023年2月28日,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海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袁健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袁健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196.873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袁健暉尚未退出的贓款及孳息。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袁健暉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副總隊長、北海市公安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柳州市柳城縣新龍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新、北海市公安局原幹警李某樞等人在項目承攬、案件辦理、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非法索取、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54.811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健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袁健暉到案後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有坦白情節,積極配合退繳部分贓款,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袁健暉有索賄和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等情節,依法從嚴懲處。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袁健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被告人親屬等到庭旁聽。

編輯 劉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