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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全民電通 服刑中的張俊宏再判2年

 前民進黨立委張俊宏。(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前民進黨立委張俊宏。(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5/08/19 12:1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立委張俊宏因涉全民電通淘空、背信等案,被判2年、1年10月確定,合併應執行3年8月,發監前夕失蹤9月遭通緝,今年初主動到案服刑,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張俊宏、女友林慧珍等人另涉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等罪,再判張應執行2年、林女1年3月徒刑,仍可上訴,張也涉背信罪,判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指出,全民電通案從95年審理至今,已9年2月,超過速審法中「不得逾8年」的規定,加上亦適用96年減刑條例規定,又審酌張俊宏曾為人權長年奔走,致力於台灣經濟發展,現已年邁又罹病,因此張獲大幅減刑。

張俊宏被控在全民電通董事長任內,與前女友林慧珍等人,涉嫌以購買房地、投資銀行等方式,掏空全民電通資產,張的大部份犯行已經最高法院判刑,今年2月並訂應執行刑3年8月確定,其餘犯行則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判決認定,張俊宏涉購買台中不動產、投資治鴻等2公司、投資1.5億元進行「歐盛銀行」外匯保證金交易等3項犯行,涉證交法等罪,判決應執行2年。此外,張涉匯款美金500萬元至Reaction公司,被依信罪判3月徒刑。

更審判決批評張俊宏曾任多屆立委、政府要職,擔任全民電通負責人後卻擅用職權,夥同女友林慧珍等人操作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等犯行,以私害公,導致全民電通走向清算解散末路,造成數以萬計投資股東重大損失,求償無門,實不足取。

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張俊宏另涉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等罪,再判張應執行2年。圖為張俊宏去年,因涉嫌挪用全民電通公司資金,向社會大眾道歉。(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張俊宏另涉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等罪,再判張應執行2年。圖為張俊宏去年,因涉嫌挪用全民電通公司資金,向社會大眾道歉。(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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