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擁有地圖之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077◎內政部出售的全國各縣市地圖,其上並未註明「版權歸內政部所有」,僅註明「主管機關:內政部 協辦機關:國防部 主辦單位:聯勤測量組」,則內政部是否擁有該種地圖之著作權?該種地圖是否為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公文」中之其他文書,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上註明「有著作權,侵害必究」等語,固有利於主張著作權,對抗侵害,但著作人或著作權人未作任何權利註記,亦不影響其權利之享有與行使。政府出版的全國各縣市地圖,應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公文」中之其他文書。其著作人應為「中華民國」,其所註記「主管機關:內政部 協辦機關:國防部 主辦單位:聯勤測量組」,應僅在表達內部分工之情形,因其不具法人地位,故均非著作權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