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经历
奥斯汀的法学思想主要由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组成:法学研究的范围、法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的概念。他虽然信奉功利主义,认为立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但又认为立法学不同于法学,前者属于伦理学范围,后者涉及实在法或严格意义的法,而不管这种法的好坏如何。他的出发点是:法学只应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即实在法,而不是像自然法学家那样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法”,即理想法或正义法。他认为一般法学不同于一国的或特殊的法学。一般法学的任务是从逻辑上比较分析各种成熟的实在法制度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其中包括权利、义务、损害、制裁、惩罚和赔偿等重要概念。分析法学派的名称即由此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