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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9.10.12. 交路字第1090020135號函
公(發)布日: 109.10.12
要  旨:
關於貴署函詢機車停紅燈時未依車道連貫暫停,逕暫停於陰影處,以躲避
陽光照射之行為認定疑義一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詢機車停紅燈時未依車道連貫暫停,逕暫停於陰影處,
      以躲避陽光照射之行為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9年7月8日警署交字第1090106677號函。
二、查「暫停」一詞雖未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確定義,惟條例中已
    有多條條文出現該詞,就相關條文觀之,暫停應係指車輛暫時停止行
    駛,其本質與臨時停車不同應無疑義。
三、有關汽、機車駕駛人行至交岔路口前停等紅燈,未依停止線前依車道
    連貫車流暫停,或於距交岔路口數(十)公尺處暫停行為,如經執法
    人員認定係暫停行為,自無臨時停車之相關條文適用,仍須依個案具
    體事實查看是否有違反暫停行為之規範。
四、另本部108年1月24日召開「研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會議」,已依貴署意見修正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增訂汽車駕駛人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
    ,遇紅燈於未達路口前車道暫停之處罰規定,後續將依法制作業辦理
    修法事宜,併予說明。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
    ,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
    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