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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失蹤26年 逆權侵佔勝訴 女租客贏咗間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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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失蹤26年 逆權侵佔勝訴 女租客贏咗間樓
(成報) 2010年8月3日
  土瓜灣馬頭角道一個唐樓單位女租客罕見地不花分文,變成該唐樓單位的業主!事緣於她37 年前以每月600 元租住一個650 呎單位至今,惟業主自1984 年便不知所終,女租客早前入稟高院要求以逆權侵佔方式爭取業權,昨獲判勝訴,該租客可得到估計市值逾220 萬元的單位。法官認為租客已盡了所有能力尋找業主但不果,因業主「人間蒸發」了26 年,故根據時效條例將單位判給租客。

記者陳超銓報道

  涉案唐樓單位位於土瓜灣馬頭角道107 號1 樓,與翔龍灣貼鄰,女業主房兆君(譯音)於1959 年底,以2 萬元購入單位後,至今仍是該單位的註冊業主。入稟人女租客林芝,目前她獨居上址。據資料顯示,涉案單位現市值逾220 萬元,月租約5, 000 元。

查死亡證又登報尋人

  暫委法官郭靄誠表示, 這宗案件並不尋常,入稟人在73 年中開始租住單位,到84 年中開始未能與業主取得聯絡,其間入稟人代業主繳付差餉和其他費用,並成為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實質上已行使業主的身份。女租客多年前曾嘗試尋找其下落,但一直未能成功,而租客一方向生死註冊處查詢,證實沒有女業主的死亡登記,相信業主仍然在生,租客申請「逆權侵佔」,要求法庭宣告她為上述單位的業主。

  林芝早前根據法庭命令,在本港某份中文報章刊登一日廣告,作為「送達訊息予業主」,內容已交代本案情況,但均沒有任何發現。

盡力尋找業主無結果

  法官又說,在法律上,將業主除名屬於大事,而入稟人曾經到過業主居住的地址附近找尋,亦在報章刊登尋人啟事,但至今業主及其親戚沒有在法庭出現。因此法庭認為入稟人已採取所有一切手段尋找業主,但沒有結果。法官相信,在過去20 多年間,入稟人已經當作單位是自己所擁有,歸納所有證供,判處她勝訴。

  據入稟狀指出,林於1973 年與業主有口頭協議, 以每月600 元租住單位,但雙方當時沒有簽立任何租約或租單,亦沒有討論過林會租住多久,雙方其後亦有調整租金。林與其家人自1973年起,一直居於該單位,業主則會每月按時上門收租。但由1984 年起,業主再沒有上門收租,亦沒有向林追租,林自此未見過業主。

代繳差餉及出資維修

  林芝自1984 年起至今,均為單位 繳付差餉,其後又有出資維修馬頭角道107 號樓宇的公眾地方。林認為根據《時效條例》第7 節的收回土地的訴訟時效條文,她已逆權佔有該單位逾法例規定的20 年,乃向法庭提出為該單位的業主。根據《時效條例》於1991 年修訂後,「逆權侵佔」期限為12 年,而修訂前則規定「逆權侵佔」時限為20 年。

租客變業主經過

1. 女租客在1973 年以每月600 元,租住土瓜灣馬頭角道一個650 呎唐樓單位。

2. 業主自1984 年起不知所終,女租客盡力尋找但不果。

3. 女租客入稟高院,要求以逆權侵佔方式爭取業權。

4. 法官判女租客勝訴,可以擁有單位,估計市值逾220 萬元。

近年「逆權侵佔」案件

2010年7月  

  男子李炳章入稟高院指,早於49年3月或之前,他已佔用阿公岩一塊土地和鄰近的官地。而政府於本年初突然聲稱擁有官地,並禁制他和租客進入。李申請逆權侵佔,要求法庭頒令他已擁有該官地。

2009年12月

  銅鑼灣利舞臺一寮屋戶主,聲稱自1960年起居於勿地臣街2號通往波斯富街的後巷,可以「逆權侵佔」擁有地皮業權,與利舞臺物業有限公司對簿公堂。法官判寮屋戶主敗訴,指他非實際霸佔。

2009年11月

  新世界發展早年在元朗屏山唐人新村購入兩幅農地,惟一名聲稱於上址居住了近30年的七旬老翁,入稟高院要求「逆權侵佔」該塊土地,法官裁定老翁敗訴。

2009年2月

  精研儒釋道三家學說及風水術數的組織「三教總學會」,其位於深水埗元州街的一個地舖單位,遭自稱佔據舖位30多年的精品雜貨舖東主入稟高院,要求「逆權侵佔」擁有該舖位。

2006年1月

  恒基地產附屬公司1993年入稟高院,申請收回大埔滘松園一幅12萬平方呎農地,但八旬村婦黃壬娣與女兒陳淑賢指稱已霸佔土地逾20年,按《時效條例》已得到業權。雙方共打了13年官司,終審法院於2006年裁決土地權益歸屬黃氏婦人及女兒。

案件編號:HCA4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