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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二、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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