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要ok啦!」公播費雲縣府出 鄉親安心快樂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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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要ok啦!」公播費雲縣府出 鄉親安心快樂唱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8.12.05

雲林縣政府今(5)日在斗六市老人會舉行「公播費雲縣府出 鄉親安心快樂唱」記者會,縣長張麗善宣布,縣內公有電腦伴唱機的年度公播費用將由縣府全額承擔,讓愛唱歌的鄉親能安心歡唱,不用煩惱公播版權問題,至於灌錄新歌的重製權因涉及多家廠商版權問題,將建請中央修法推動公益性使用免費授權或全額補助重製權費用。

縣長張麗善今日宣布,縣內公有電腦伴唱機的年度公播費用將由縣府全額承擔,讓愛唱歌的鄉親能安心歡唱,不用煩惱公播版權問題。縣長張麗善今日宣布,縣內公有電腦伴唱機的年度公播費用將由縣府全額承擔,讓愛唱歌的鄉親能安心歡唱,不用煩惱公播版權問題。

今日記者會邀請20個鄉鎮市公所老人會及社區發展協會人員參加,副縣長謝淑亞、縣議員廖偉晴、林岳璋、王又民及斗六市長林聖爵都到場關心;王又民、林岳璋及廖偉晴等議員表示,政府大力推動樂齡政策,許多老人家卻因不能唱歌感到困擾,感謝縣府聽見大家的聲音,協助負擔公播費用,也希望中央能修法,公益使用可免收費,讓大家能安心、快樂地唱歌,提升老人生活品質。

 

縣長張麗善表示,縣內多位議員及她都接獲民眾反映,擔憂使用電腦伴唱機唱歌恐會觸法,她也深知老人會、村里集會所及活動中心等是鄉親休閒同樂的重要去處,為替大家解決電腦伴唱機版權困擾,未來公共場所、公益性活動,公播費將由縣府編列預算承擔,讓大家沒有壓力的唱歌,以歌會友,聯繫感情,並保持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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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社會處指出,電腦伴唱機涉及公開演出權(即公播權)及重製權(即版權)兩部分,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演出是指在公開場合中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再者,若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公開演出之範疇。換言之,社區居民無論是在社區活動中心、老人文康中心、村(里)集會所等公共場所中使用卡拉ok就涉及公播權,須取得授權才屬合法。

此外,市面上關於電腦伴唱機的商業模式有兩種,一為買斷機器,每台約3、4萬元不等,廠商於出廠時所灌錄的歌曲屬合法授權,若民眾日後有灌錄新歌需求,要取得新歌的重製權(即版權)才算合法;二為租賃機器,提供每月付費灌錄新歌服務,但若民眾常有灌錄新歌需求,對社區而言也是一大負擔。

 

虎尾鎮西屯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翁德龍表示,社區內許多老人家都很喜歡唱歌,但社區沒有多餘經費可支付公播費,感謝縣府協助,希望著作權法能儘快修法,讓大家可以沒有負擔的唱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