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的著作權爭議 - 著作權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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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引擎的著作權爭議

作者:章忠信
96.04.15  完成  111.02.08  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想知道男朋友的底細嗎?不必花錢找私家偵探;忘了哪一個字怎麼寫,成語怎麼用嗎?不必問老師或查字典;想知道日本北海道有甚麼好玩的嗎?不必買旅遊書。這一切,Google搜尋引擎幫你搞定,免費、快速又精準。

起初,Google的搜尋引擎只是以網路蜘蛛程式,在網路上自動來回爬行,蒐集新網頁內容,存入資料庫供網友檢索,但這樣似乎太消極了,畢竟網路上的資料都是近幾年才產生的,先前的著作也極具價值。

從2004年開始,Google開始推動「Google圖書搜尋(Google Book Search)」計畫,陸續和美國知名大學圖書館合作,包括密西根大學、哈佛大學、史丹佛大學、紐約大學等等,將館藏全部掃描成數位檔案,方便使用者在 Google 搜尋引擎上搜尋,而圖書館也能取回一份館藏的數位電子檔。

「Google圖書搜尋」服務項目大致區分三種,一是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會顯現書籍的基本書目資訊及關鑑字前後數行摘錄內容;二是著作權人授權可以讓網友瀏覽一定頁數的內文;三是如果是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屬於「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或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的,就可以全文閱覽。而不論是哪種服務,網友都可以透過連結,直接到線上書店購書,或到就近的圖書館借書。

「Google 圖書搜尋」計畫對誰帶來甚麼好處?對Google本身而言,當然是可以維繫他在搜尋引擎的龍頭地位,吸引更多的廣告收入;對一般大眾而言,可以免費、快速又精準地接觸資訊;對著作權人(作者及出版商)而言,著作被廣泛的接觸,更進一步,也可增加銷售量;圖書館的好處是,由Google統一進行掃描,各圖書館不必重複掃描,就得到一份電子檔,節省下來的人力與經費,可投注於其他更需要的經營,同時又強化館藏的搜尋與管理,提高借閱率。事實上,有很多圖書館在著作權的爭議下,早就秘而不宣地進行館藏掃描數位化工作,Google只是讓這件事檯面化,方便館際數位檔案交流。

比較有爭議的是,Google並沒有先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就直接進行全文數位化,而且鉅額的廣告收入,也沒有和人分享。有部分的著作權人認為Google侵害著作權,一狀告進法院。

Google說他有一個「排除清單(opt-out)」機制,不同意的著作權人只要上載排除清單,Google就會把這些清單上著作的電子檔,從搜尋引情資料庫中刪除;而且,建立數位資料庫須要掃描、管理與營運成本,Google促進資訊廣泛流通與容易接觸,有益於公眾,也有助於著作的銷售,提升著作權人收益,他沒有收錢就不錯了,為何還要付費?只是,著作權法「先授權,再利用」的基本原則,是不是要被「先用再說,不同意授權就停用」所顛覆?

著作權人真的有受到損失嗎?很多書到底有何內容,光從圖書館的目錄是看不出來的,數年來都沒有人借,更沒有人買,Google說他增加這些書的曝光率,對於著作權人的收益,絕對只有增加,沒有減損。

對於著作權人指控全文掃描是侵害著作權,Google抗辯說,沒有獲得授權可以全文閱覽的,只會讓網友瀏覽關鍵字的前後幾行內容,這和過去搜尋引擎將所有網路資料存入資料庫,以方便檢索的作法,並沒有不同,都是「合理使用(fair use)」,不應構成侵害。

著作權人對於Google很不滿意,因為Google只和圖書館接觸,沒有把著作權人看在眼裡。雖然Google實質上對著作權人有助益,可是沒有事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就使用,著作權人對於逐漸失著作控制權,在心理上非常不安。更何況,Google明明是利用著作在賺廣告費,著作權人卻一毛錢也沒有獲得分配。

這爭議茲事體大,涉及Google、圖書館、著作權人及公眾等四方利益,美國法院最後判決Google是具轉化性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但其他國家的法院是不是也接受這種見解,無可預測,Google引發這麼大的爭議,最後也因為各種考量,沒有繼續推動這項全球性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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