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男教師八度非禮女學生罪成不服上訴稱純屬意外 官稱說法絕無可能遂駁回上訴 (16:11) - 20220704 - 港聞 - 即時新聞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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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男教師八度非禮女學生罪成不服上訴稱純屬意外 官稱說法絕無可能遂駁回上訴 (16:11)

任教圖書科的五旬男教師涉3年間在沙田一所學校內8次非禮兩名案發均僅9歲的女童。經審訊後,他去年被裁定6項非禮罪成,2項非禮罪脫,判囚3年。他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今(4日)頒下判辭。法官陳慶偉認為,上訴人刻意伸手觸摸女童胸部,絕無可能是意外,肯定他刻意輕薄年幼學童,再次斥責上訴人校內侵犯,對女童造成創傷,令其父母耿耿於懷,由於上訴理據不足,遂駁回上訴。

上訴人張秉樞(57歲)被裁定於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在沙田一學校內分別非禮女童X及Y三次,包括在圖書館內,上訴人從X接過書本時觸摸其胸部,以及以下體緊貼Y的下體等。

上訴方稱,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X和Y的證供。法官認為,女童X作供詳細,沒有動搖,上訴方的挑剔並不公平,年幼的女童遭教師侵犯,她們不懂應付,以及在作供細節有差別,屬正常不過。而原審裁判官就兩女童作供時,在事發日子出現分歧,故裁定兩罪不成立,但法官認為這不代表事件沒發生過。

上訴方又稱,原審裁判官排除上訴人給予糖果Y時,觸碰其胸部是出於意外,法官指不明白為何教師送糖時,可意外接觸到對方胸部,表示百思不得其解。Y供稱上訴人「無啦啦過咗嚟」,法官認為上訴人刻意伸手摸Y,絕無可能是意外觸碰,肯定刻意輕薄年幼學童。

原審裁判官受制於裁判法院判刑上限,終判監最多3年,上訴方稱是刑罰明顯過重。法官指,上訴人嚴重違反誠信,多‍次侵犯兩名年幼學童,學‍校為學童的「安全避難所」,受家長信賴及學童尊敬的上訴人在校內犯案,實‍難辭其咎。而上訴人以下體壓向女童Y的下‍‍‍體,情節惡劣,若情節惡化,可屬區院案件。但就5年的總刑期過重,法官下調量刑起點後維持判監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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