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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契稅 申報三樣態

本文共347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地方稅務局提醒,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在申報契稅時,可能有三種情境,包含交換、買賣、贈與等,適用稅率分別為2%、6%、6%,且負責繳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各不相同,應特別留意。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仍應由使用執照所載的起造人申報納稅。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實際上是由建商出資興建,地主再以自身持有的土地向建商交換取得應分得的房屋,即使直接以地主自身為起造人取得房屋,仍應申報「交換」契稅,稅率為2%。

至於若有差額,差額部分應按6%買賣稅率來課徵契稅。地主若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取得房屋,由於子女是無償受贈取得房屋,贈與不動產的契稅納稅人為受贈人,也就是應由子女申報,並按贈與適用6%稅率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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