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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修工會法納消防員 內政部:應回歸公務人員協會法

本文共820字

聯合報 記者黃婉婷/台北即時報導

屏東明揚工廠大火後,部分基層消防員訴求組工會,但政府傾向修改「公務人員協會法」,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下周排審「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藍白皆支持消防員比照教師有組工會的權利。對此,內政部指出,警消人員為公務員,屬性與勞工不同,建議維持現行體制,並透過修法加強公務人員協會機制,以利行使其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取合理權益與待遇。

去年九月,屏東明陽大火造成百人傷亡,四名勇消在執勤中殞命,引爆各界怒火,朝野立委紛紛提案力挺消防員組工會,但行政院選擇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開放警消組專屬特種協會,且擴大協會得建議、協商及參與事項,卻未能在上會期完成三讀修正,最終因屆期不連續退回,銓敘部將於本會期重送。

本屆藍白黨團主動發起攻勢,國民黨團提案修正工會法第四條、第六條,明定消防員得比照教師組織及加入工會,另考量消防體系特殊性,規範消防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的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民眾黨團提案版本則擴大到警察、消防人員皆可組織及加入公會。

內政部作為消防主管機關,其書面報告提及,警消人員為公務人員,屬性與勞工不同,但工會法是以勞工為對象,規範其組成、任務及運作等事項;公務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職務關係」,而勞工與雇主間為「私法上勞雇關係」,兩者顯有不同,各自形成完整的人事管理法制體系。

內政部續指,另考量公務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待遇給與、退休撫卹等相關事項,都以立法機關通過的人事法制為依據,屬全國一致規範,不宜分殊處理。

內政部強調,公務人員結社組織應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中央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消人員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範組織及加入其所屬行政區域內的公務人員協會,截至目前計有15個地方公務人員協會成立。

內政部指出,為回應基層警消訴求,銓敘部已著手修正協會法,朝增加協會組織模式(增加三級機關協會及專業協會)、放寬協會協商事項、擴大協會參與範圍等修法方向,修正通過後,警消人員可成立三級機關協會,並得以針對職場環境等事項,與所屬或主管機關進行協商。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下周排審「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邀請相關部分討論...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下周排審「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邀請相關部分討論消防員組工會的可行性。對此,內政部指出,警消人員為公務員,屬性與勞工不同,建議維持現行體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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