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放行郭哲敏逃國外 監院糾正法務部、新北檢

警政署前政風室主任黃錦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涉嫌出入「八八會館」接受無償招待,2人上月遭監察院彈劾,監察院今指出,法務部未建立妥適的拘票管制機制,新北檢也疏於監督所屬檢察官行使強制處分權,因此對兩機關提出糾正。(蔡雯如攝)
警政署前政風室主任黃錦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涉嫌出入「八八會館」接受無償招待,2人上月遭監察院彈劾,監察院今指出,法務部未建立妥適的拘票管制機制,新北檢也疏於監督所屬檢察官行使強制處分權,因此對兩機關提出糾正。(蔡雯如攝)

警政署前政風室主任黃錦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涉嫌出入「八八會館」接受無償招待,2人上月遭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今指出,法務部未建立妥適的拘票管制機制,新北檢也疏於監督所屬檢察官行使強制處分權,因此對兩機關提出糾正。

監察院先前指出,王涂芝偵辦郭哲敏洗錢案時,簽發拘票拘提被告,但明知移民署四次通報郭入出國訊息,卻指示放行,致郭潛逃國外;且每次郭通關後,皆未要求執行人員記載不執行之事由及繳回拘票

糾正文指出,司法機關依「出國及移民法」通知移民署「暫時留置」被告,因涉及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需另有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之依據,而當檢警得知被告入出國行蹤後,可函請移民署為「入出國(境)告知」。

該文指出,若屬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案,且情況急迫時,得依該法「暫時禁止出國」,檢察官也可依照刑事訴訟法,做出「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有多種偵查手段可資選擇,應選擇「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且被告非有抗傳或犯罪嫌疑重大之實質理由,檢察官認有必要才能簽發拘票。

監委認為,法務部未依法院組織法,建立妥適的拘票管制機制,導致部分檢察官為求偵查便利,先行簽發有效期間長達數個月的拘票,通知移民署於被告出入國時「暫時留置」,再於移民署通知後,決定是否指示司法警察到場拘提,違背司法強制處分的正當法律程序。

另外,新北地檢署明知所屬檢察官濫行簽發拘票,又未於執行後,記明不能執行之事由繳回拘票等,嚴重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等情事,卻推稱是實務常見作法而未加以監督,有違法院組織法的檢察事務指令權。

監委指出,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相關事項及救濟方法行之,但新北地檢署在該案處理上,竟於2022年3月10日以「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禁止入出境∕暫時留置管制表」,函請移民署對被告「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限制出境、出海」,違背正當程序,也有重大違失。

針對王涂芝被員警具名指訴涉嫌權勢性騷擾,監委認為,新北檢知悉後應主動介入調查,設身處地主動關懷被騷擾者感受,採取適當解決措施,但該署卻函請警政署提供檢舉人個資,在檢舉人被內部督察系統介入「關心」後,以不願提起申訴為由,逕將全案簽結,顯然違背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