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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援助律师既然接受制定,就需要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刚好这两天有个朋友介绍过来的同事
问了我一些问题和辩护委托的事情
后来考虑到自身经济情况,选择了放弃
我给她说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她回去和法官沟通,才知道法院给她弟弟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
但法律援助律师的一切情况他都不知道
我告诉她:法律援助律师既然接受了指派,就需要履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赋予的职责,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他并不是没有收费,只是没有收取当事人和家属费用,国家是给了他补贴的。
回到本案,从法律来讲,该律师显然是未尽到律师应尽的职责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其实很清楚,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这个律师倒好,不知道是啥子原因,不履行职责也就罢了,反而一个劲的充当“第二公诉人”........
2.二审的做法是否有待商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一,发回重审程序方面是要求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律师违反法定职责似乎不再上述理由范围内
律师违反职责,是否应该通过《律师法》及相关职业规范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