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藍松山)特區政府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昨日在社交平台表示,每一家稱職的網絡平台營運者都會有清晰的公司政策規範其網絡平台的內容,絕不容許其網絡平台載有涉及欺詐誤導、提倡或姑息暴力、倡議歧視或煽動仇恨的內容。稱職的營運者亦會有明確的公司政策表明會遵守不同地方的法律,並會移除會產生法律問題的內容。

張國鈞舉例指,Google在網頁上有關搜尋的內容政策中,表明該公司會為了遵循法律規定,將某些內容或功能排除在搜尋結果之外。如果該公司獲悉某些內容在部分地區具有爭議,也會根據當地法令從該地區的Google網站中移除。這些都是符合國際標準的做法,一直行之有效,得到大家的認同。

他表示,回看今次上訴庭的判決書,上訴庭認為,要對一些在網上進行有關該歌曲的非法行為的個別匿名者採取法律行動並不切實可行,而較為有效的方法是要求網絡平台營運者停止為其平台上進行的這些行為提供便利。所以,禁制令的其中一個重要作用,是說服網絡平台營運者從其平台刪除違反禁制令的視頻,尤其是網絡平台營運者已表示,他們會在法庭命令下準備配合政府的要求。案中的證據亦不顯示他們對於遵守禁制令有憂慮或困難。

範圍限於防止刑事罪行

張國鈞強調,禁制令適用的範圍非常清晰,只是針對意圖煽動分裂國家、煽動和侮辱國歌的情況下而廣播、表演、分發或傳布該歌曲,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國歌的尊嚴,而且禁制令的範圍限於防止刑事罪行,並已顧及可能牽涉言論自由權利的關注,容許某些與歌曲有關的合法行為不受限制,例如並不涉內禁制令指明的刑事行為的學術活動或新聞活動。禁制令中更說明任何受禁制令影響的人士或任何日後受影響者可以向法庭提出撤銷、更改或澄清禁制令的申請。

他強調,大家都非常重視言論自由和資訊流通,但是和世界許多其他地方一樣,也要防止有人濫用這些自由去損害別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尤其是在沒有邊際的網絡世界。香港特區基本法及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兩條國際公約已充分保障大家的言論和資訊自由的權利,然而這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而是可以施加合理和必要的限制的,在防止罪案和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否則會對個人或社會造成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