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出入八八會館接受無償招待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及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出入「八八會館」接受無償招待案,法務部未建立妥適的拘票管制機制,新北地檢署疏於監督所屬檢察官行使強制處分權,監察院通過監委林國明、葉宜津及高涌誠提案,糾正法務部及新北地檢署。

糾正案文指出,司法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通知移民署「暫時留置」被告,因涉及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需另有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之依據。又檢警機關欲得知被告入出國行蹤,本得依內政部訂頒之聯繫要點,函請移民署為「入出國(境)告知」;如屬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且情況急迫時,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暫時禁止出國」。

檢察官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為「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有多種偵查手段可資選擇,檢察官應選擇「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且被告非有抗傳或犯罪嫌疑重大之實質理由,經檢察官審酌必要時,始得簽發拘票,不能以簽發拘票作為留置被告的手段。

然法務部未依法院組織法之檢察行政監督權責,建立妥適的拘票管制機制,致部分檢察官為求偵查便利,先行簽發有效期間長達數個月的拘票,通知移民署於被告出入國時「暫時留置」,再於移民署通知後,決定是否指示司法警察到場拘提,違背司法強制處分的正當法律程序。

新北地檢署明知所屬檢察官濫行簽發拘票,又未於執行後記明不能執行之事由繳回拘票等嚴重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等情事,卻推稱係實務常見作法而未加以監督,有違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檢察事務指令權。

又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相關事項及救濟方法行之,本件新北地檢署竟於一一一年三月十日以「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禁止入出境∕暫時留置管制表」,函請移民署對被告「自一一一年三月四日起至一一一年十一月三日止限制出境、出海」,違背正當程序,亦有重大違失。

此外,有關員警具名指訴王涂芝檢察官在檢警聯繫之聚餐場合後,涉嫌權勢性騷擾部分,新北地檢署知悉上情後,應即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之始末,設身處地主動關懷被騷擾者之感受,採取適當解決之措施。

然士檢卻函請警政署提供檢舉人個資,並於檢舉人在內部督察系統介入「關心」後,以其不願提起申訴為由,逕將全案簽結,顯然違背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相關函釋之規定,故函請新北地檢署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