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水客」團夥走私貨物入境,多位貨主獲刑 - 新浪香港

通過「水客」團夥走私貨物入境,多位貨主獲刑

近些年,常有從事海外代購的貨主與走私團夥牽扯不清。這些犯罪團夥利用便利的通關條件,僱傭「水客」頻繁來往於口岸之間,通過螞蟻搬家的方式,把貨主代購的貨物或者禁止、限制進出境的物品「化整為零」,以穿戴、攜帶等方式走私入境,貨物入境後再「變零為整」,交由境內貨主進行分銷或自用。通過走私犯罪團夥走私貨物,不僅團夥成員、「水客」構成走私犯罪,委託走私的貨主也可能會被認定為走私犯罪的共犯。近日,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四起委託走私犯罪團夥運輸海外奢侈品入境案件,涉案貨主均被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

走私入境的貨物。 圖源: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走私入境的貨物。 圖源: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為賺取高額收益,多人通過「水客」團夥走私入境、偷逃關稅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幾年前,劉某為了貼補家用,做起了海外代購生意。如果通過正規渠道將貨物運送入境,需要繳納相應的關稅,這也會導致海外代購所具有的低價優勢不複存在,其所能獲得的代購利潤也會被壓縮。

正為此事犯愁的劉某偶然得知某物流公司可以低價從香港將貨物轉運至內地,每件貨物僅收取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的「帶工費」。雖明知偷逃關稅違法,但在走私帶來的高額收益面前,劉某還是選擇與該物流公司合作,通過「水客」將貨物運送入境。截至被抓獲,劉某共計偷逃稅款19萬餘元。

在另外兩起案件中,被告人徐某、桑治某與劉某情況相仿,同樣是為了賺取高額的代購利潤,他們將在海外購物平台購買的貨物運至走私犯罪團夥在香港或澳門的攬貨地址,再由走私犯罪團夥僱傭的「水客」走私入境。截至被抓獲,徐某共計偷逃稅款31萬餘元,桑治某共計偷逃稅款29萬餘元。

張某與上述三人不同,其走私貨物並非為了銷售,而是為了「打版」(指將服裝創意設計圖轉化為具體的樣板)。張某為某服裝廠老闆,其經常在國外購買各式名牌服裝回國「打版」,而後生產大牌同款服裝進行銷售。由於購物量較大,為了降低成本,張某也選擇通過走私犯罪團夥將所購買的商品走私入境。截至被抓獲,張某共計偷逃稅款47萬餘元。

涉案走私犯罪團夥被打掉之後,貨主劉某、徐某、桑治某、張某隨即被查,並被提起公訴。

夥同他人走私普通貨物進境,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北京四中院先後對四起案件進行了審理。因四名被告人均存在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夥同他人走私普通貨物進境的行為,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依法應予懲處。但四名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並主動補繳稅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應予以從輕、從寬處罰。

最終,北京四中院分別判處劉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桑治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法官提示,代購或者是在境外購買商品回國自用、送人的行為本身並不違法,是否違法取決於商品是否經過申報或者繳納稅款。上述案件被告人通過走私犯罪團夥將貨物走私入境,與走私犯罪團夥具有共同實施走私犯罪的意思聯絡,因此被以走私犯罪的共犯論處。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 「偷逃應繳稅額較大」,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偷逃應繳稅額不足十萬元的,不代表不違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進出境的個人物品,海關會按照「自用、合理數量」的原則查驗放行。一般來說,居民旅客(短期多次往返旅客除外)在境外獲取的總值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數量合理的自用物品,海關會予以免稅放行,超出免稅額規定範圍需主動申報納稅。若未主動申報納稅,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

編輯 彭衝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