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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擬立法 寺廟教會符條件可轉合法宗教法人

本文共711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11日電

內政部昨天舉行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議,內政部長林右昌會後透過新聞稿指出,內政部正研議制定「宗教法人法」,未來若完成立法,符合一定要件的寺廟教會(堂),將依法轉換為合法宗教法人。

內政部昨天舉行第12屆第3次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議,討論宗教法人法、宗教團體達2050淨零目標等事宜。為全力協助寺廟補辦登記及輔導合法化,林右昌說,將開放第5次未登記寺廟補登記,不過考量前4次宗教寺廟補辦登記採取先發給登記證再輔導合法化的作法,完成合法化的比例只有2.9%,輔導成效不佳,因此已指示研議近期將再次開放寺廟補辦登記,並納入教會(堂)。

林右昌說,將優先解決未登記寺廟、教會(堂)登記立案,以及取得權利主體資格等基本問題,就組織運作正常、財報申報正常,非位於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建物結構消防經評估為安全者的寺廟、教會(堂)進行專案列冊,優先輔導其組織正常運作。

他指出,內政部將同步研議制定「宗教法人法」,在完成立法後,符合一定要件的寺廟教會(堂),就會依法轉換為正式合法的宗教法人。

林右昌說,未登記的寺廟、教會(堂)依法轉換完成後,就能以法人名義,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申辦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或依國土計畫法申請同意使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及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完成土地及建築物合法化。

此外,內政部透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邀請宗教團體申請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533家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其中1769筆不動產已完成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不過,暫行條例申請期限至今年6月11日為止。

林右昌指出,政策上支持期限再延長,已請業務單位研議延長1年或2年,同時儘快啟動修法程序,讓期限能無縫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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